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韩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吴增燕,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

申请人韩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增燕、被申请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郑某原系徐州市贾汪区粮食局职工,2003年9月下岗后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纳。2008年4月郑某到韩某处从事烟酒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郑某每月固定工资1200元,电话费100元。韩某拖欠郑某2009年9月份工资1200元,电话费100元。2010年3月1日,郑某书面通知韩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待遇。

另查明,2009年4月至7月郑某酒水任务是x元,2009年8月至9月酒水任务是x元,2009年4月至9月完成回款x元。

以上事实,有徐州召辰名烟名酒名片壹张,贾汪召辰酒水规范制度与提成方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申通快传递详情单(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人戴学芳、吕春春当庭作证证言,2009年4月至9月个人销售酒水统计表,养老保险手册首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条,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责任提供如工作证、上岗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初步证据。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郑某提供了徐州召辰名烟名酒名片,规范制度与提成方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两位证人证言,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韩某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在举证期间及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工资单。由于韩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该委采纳郑某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韩某应支付郑某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郑某要求韩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奖金,韩某认为已经支付酒水差价,但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韩某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韩某举证不能,故该委采信郑某的主张。依据郑某提供的提成方案中所约定的,郑某的奖金按照进出基本额3万元以上按3%提成。韩某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情形,其仲裁时效应以郑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韩某先后每月以现金和银行卡两种形式发放郑某工资,郑某领取工资时应当知道知道韩某没有足额发放其工资,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郑某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故2009年3月之前的销售提成奖金,因已超过仲裁时效,该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韩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郑某要求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郑某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并办理开户手续,社会保险征缴属于社保机构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故依法予以驳回。经调解不成,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韩某应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x元,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销售奖金8294.58元;二、韩某应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2400元,2009年9月份工资1200元,失业金损失2300元。三、驳回郑某的社会保险请求。上述第二项裁决为终局裁决。

韩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称: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劳动者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有责任提供初步证据,初步证据也必须是具有真实、合法、关联特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名片、规范制度与提成方案、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两位证人的证言。名片是印刷品可以随意制作的,且名片显示郑某是酒水商行的经理,与郑某是经理职位相冲突不符合常理;规范制度与提成方案是手写的几张稿纸,并不能显示是郑某制作并使用的制度与方案;银行卡对账单显示每月打入卡内的数额不同,和仲裁委认定的每月工资1200元,手机费100元相矛盾;证人证言的效力更是不能采信。吕春春出庭没有带身份证,无法当庭核实证人身份的证人证言是没有效力的。戴学芳是郑某的朋友,出庭也只是证实听说郑某在酒水商行上班。这样的证人证言也是没有效力的。郑某实际只是在郑某处低价进酒高价卖出谋取差价的下级经销商。郑某原系贾汪区粮食局职工,2003年9月下岗后养老保险至今都是个人缴纳的。郑某家里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利用关系可以销售酒水谋取差价提成。郑某自述偶尔到酒水商行,一星期也只是一两天,从出勤情况也证实了郑某绝非郑某的职员,韩某向郑某卡内打款,是给的郑某酒水差价提成。差价提成也只是集中在郑某有经销业绩的那几个月,数额也不固定。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在认定郑某是韩某员工的错误前提下,仲裁委员会适用相关法律也必然是错误的。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

被申请人郑某答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劳动仲裁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终局裁决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即对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一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韩某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但该项理由并非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如申请人韩某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应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被申请人郑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申请人韩某并未提供上述证据。而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其查明的事实,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时,亦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

除此之外,申请人韩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韩某要求撤销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终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韩某请求撤销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贾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