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廖某丙、向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丙。

被告人向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

指定辩护人涂启念,湖北省巴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己、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己、被告人向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丁和辩护人涂启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1年10月10日24时许,廖某己、向某、廖某戊三人窜至巴东县X镇北京大道X号鼎盛农贸市场门面,廖某己随机抽取路边停放的摩托车上的反光镜作工具,撬开菜市场木门锁扣,尔后三人进入菜市场内,盗窃现金六十余元及“鲁菜鱼”一袋。廖某己、向某、廖某戊三人每人分得现金二十余元,“鲁菜鱼”被三人分后食用。

2011年10月13日12时,廖某己伙同向某窜至巴东县X镇北京大道X号,乘刘某壬的租住房中无人之机,向某负责“打望放风”,廖某己将房屋木门锁扣破坏进入房内,将刘某壬放在床上一黑色皮包内的90000元现金盗走,廖某己分给向某17000元。后公安机关从向某处追缴16017.00元,从廖某己处追缴70800.00元,追缴的被盗款已全某返还被害人刘某壬。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某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己、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是未成年人且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七条第某和第某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己、向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丁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向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向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帮助给被害人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鉴于本案被告人向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向某宣告缓某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24时许,廖某己、向某、廖某戊三人窜至巴东县X镇北京大道X号鼎盛农贸市场门面,盗窃现金六十余元及“鲁菜鱼”一袋。廖某己、向某、廖某戊三人每人分得现金二十余元,“鲁菜鱼”被三人分后食用。

2011年10月13日12时,廖某己伙同向某窜至巴东县X镇北京大道X号,乘刘某壬的租住房中无人之机,向某负责“打望放风”,廖某己将房屋木门锁扣破坏进入房内,将刘某壬某放在床上一黑色皮包内的90000元现金盗走,廖某己分给向某17000元。后公安机关从向某处追缴16017.00元,从廖某己处追缴70800.00元,追缴的被盗款已全某返还被害人刘某壬某。

审理中,被告人向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退还了被盗主刘某壬赃款3183元,被盗主刘某壬提出书面申请,对被告人向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己、向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巴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收条,申请书,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等书证;证人廖某戊、廖某己、许某、李某庚、李某辛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壬、谭某陈述,被告人廖某己、向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向某系在校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未尽到监护之责。由于被告人向某年少无知,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因而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见,被告人向某触犯刑律除了自身因素外,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庭审,被告人向某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有悔改之意;被告人向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丁表示今后一定汲取教训,积极关心其生活,对其严格管教,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己、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己、向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大部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酌定对被告人廖某己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犯罪时未满18周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向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积极退还了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对被告人向某严加管教,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向某减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七条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某日起30日内向某院缴纳);

二、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某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某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刘某壬

审判员向某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某七条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某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某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某,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某: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某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某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某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某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某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某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某、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某、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

第某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巴东 某某 盗窃案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