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与被告张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40岁。

原告黄某,女,16岁。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40岁。

原告黄某,男,60岁。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马某某,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23岁。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29岁。

原告黄某、黄某、黄某与被告张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丽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黄某、黄某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黄某、黄某诉称:2011年10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张某无证驾驶闽x号小轿车从莆田往梧塘方向行驶,途经荔涵大道西天尾德信楼路段,与林春联驾驶的闽x号二轮摩托车从梧塘往莆田方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时某生碰撞,造成林春联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城大队依法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与林春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148537.2元、丧葬费16170元、交通费500元、检测费1800元,共计167007.2元。经查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11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余28503.6元由被告张某承担。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850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辩称:对交通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没有异议,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也没有异议,但是驾驶人无证驾驶且事后逃逸,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故其不负赔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张某无证驾驶闽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往梧塘方向行驶,途径莆田市荔涵大道西天尾德信楼路段,与受害人林春联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从梧塘往莆田方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时某生碰撞,造成林春联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弃车离开现场,其父张某华在现场冒名顶替。2011年10月4日,被告张某到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城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10月25日,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城大队作出莆荔交警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与林春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林春联出生于X年X月X日,生前系莆田市X村民,死亡时42周某,其妻子即原告黄某、父亲即原告黄某、女儿即原告黄某。肇事闽x号小型普通客车原系张某辉所有。之后,张某辉于2010年12月22日将该车转卖给薛珊,薛珊又于2011年1月6日将该车转卖给被告张某。两次转让均在交警部门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作出的莆荔交警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莆田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火某、法医病理鉴定书、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及车辆检测费票据二份、尸体检验费票据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无证驾驶闽x小车致与林春联驾驶的闽x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春联死亡的后果。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作出的莆荔交警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根据该责任认定,被告张某与林春联应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因肇事车辆闽x小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春联死亡,作为赔偿权利人,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出被告张某无证驾驶且事后逃逸,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故其不负赔付责任的辩解意见与法不符,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在承担交强险项下的垫付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某追偿。原告主张某亡赔偿金人民币148537.2元(7426.86元/年×20年)、丧葬费人民币16170元,均符合标准规定,可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某通费人民币500元,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符合实际情况,可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某测费人民币1800元,有提供检测费发票予以证实,该损失客观真实,亦可予以支持。故本院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8537.2元+丧葬费16170元+交通费500元+检测费1800元=167007.2元。综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人民币110000元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按责任比例分担,即其应承担[(167007.2元-110000元)×50%]=28503.6元。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垫付给原告黄某、黄某、黄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被告张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黄某、黄某、黄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零三元六角。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九元,被告张某负担人民币三百一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丽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晶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某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某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某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