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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丁零欠被告人孙某2500元,孙某向陈某丁零要账时,陈某丁零用自家在济源市X村南坡的树木抵账。2012年1月18日,孙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56棵杨树、4棵桐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2.057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丁、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辩认笔录,承留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到案证明,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12.05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连欢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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