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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区行政中心综合楼一层X号。

负责人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鸿斌,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4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彭某驾驶豫N-48181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X村X村简易公路上行驶时,将道路边缘行走的原告藏某撞倒至路边水沟中,造成原告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28.74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123.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全某赔偿。

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4日15时30分,被告彭某驾驶豫N-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X村X村简易公路上行驶时,将道路边缘行走的原告藏某撞到至路外水沟中,造成原告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藏某被送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5天,用去医药费19073.6元。2011年4月6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负此次事故全某责任,原告藏某无责任。2011年8月15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原告藏某的伤残构成拾级伤残,出院后休养三月半,治疗费2000元,手术费5000元,术后休养一月。

另查明,被告彭某驾驶的豫N-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藏某各项损失47000元,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藏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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