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古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古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月8日8时许,被告人古某在南宁某出租房内,通过将QQ盗号木马病毒发送到谭××的电脑,盗取谭××的QQ号后,于当天13时许冒用谭××的QQ,与谭××的QQ好友黄××聊天,然后以帮朋友借钱周某生意为由,欺骗黄××向其提供的“罗××”银行账户转账了4万元人民币,然后又通知与其事先合谋好的他人,由他人在宾阳县城使用户名为“罗××”的银行卡,从银行将钱取出或者到珠宝店消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4月7日,黄××来报称,2011年1月8日,黄××使用QQ上网聊天时被嫌疑人冒充其好友以借钱周某为由诈骗人民币4万元。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某于2011年4月8日在宾阳县X镇梦想花园网吧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

3、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证实:黄××于2011年1月8日13时35分、14时03分以转账形式分二次将4万元转到交通银行罗××的帐户。

4、银行流水账单证实:账号为(略),户名为罗××的银行账户于2011年1月8日分二次转入了共4万元。第一次转入的2万于当日13时50分许被分为7次在宾阳县X镇X街X号广西农村信用联社取出19900元;第二次转入的2万被人于当日14时20分许在宾阳县众生缘珠宝店消费了19989元。

5、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古某利用名为“海之舟”的QQ号码骗取被害人黄××将4万元钱转入“罗××”银行帐户的聊天过程。

6、证人谭××的证言:2011年1月8日上午8时许,其在公司上网用QQ聊天,突然有个QQ(Q号为(略))发信息给其(其的Q号是(略)),跟其打招呼说“你好”,其也说“你好呀”,接着他就发了一个文件名为“我的照片”的压缩文件给其让其接收,让其评价一下他的照片。其没犹豫就把文件下载到我的电脑上,下载完毕后,其双击那压缩文件,其的电脑就死机了。其马上启动电脑,重新登录我的QQ,发现QQ还可以登录,其当时就不是很在意。一直到上午12点下班,其就关电脑出去了,在上午上班期间其一直挂着那个QQ。13时30分这样,其一个朋友黄××打电话给其说现在是不是在网上问她借钱,其说没有啊,其都没有上着网。于是其意识到QQ号可能被别人盗用了。过了十几分钟,黄××就打电话给其,问其收到钱没有其说没问你借钱啊。她说刚才在QQ上是其问她借钱,她就转了4万块钱过去,其就跟她说应该是其的QQ可能被盗了,别人登录其的QQ冒充其跟她借钱,于是其让她马上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7、被害人黄××的陈述:2011年1月8日13时许,其在公司加班,看见QQ上有一个叫“海之舟”的人给其连续发了几个抖动消息,随后他就在QQ上和其说,他朋友做生意资金周某不开,是其关系特别好的一个朋友,所以其就马上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人民币转到了对方指定的账户上,并且在QQ上还截图给了对方看,在转了2万成功之后,对方又以周某资金不够为由,向其提出再借2万元,其当时也没怀疑,就又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转到了刚才对方提供的账号上,其也把转账成功的电子回执截图给对方看了,之后对方又再次向其提出再借2万元,其当时就觉得很可疑,马上打电话给了其的朋友谭××(因为“海之舟”的使用者是谭××),但是谭××说他并没有在QQ上问其借钱,当时其觉得是有人冒充了其好友来骗其钱,所以其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8、被告人古某的供述:在2011年元旦节刚过一个星期(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在上午8点左右,其在南宁市X村的出租房上网,其使用QQ(号为(略))在查找那里查找“广西”,就随意找到一个网名叫“海之舟”的为好友。加好友后,其冒充一女的就随意跟他聊了几句,其就主动发一个夹带木马病毒、文件名为“我的照片”的文件给对方,以让他给其评价照片是否漂亮为由让他接收,过了一二分钟,其就发现他接收了文件,并看到对方QQ掉线了,其通过刷新,马上登陆木马空间去取该号码的QQ号及密码,再过了几分钟,又见他重新登,其就主动打开事先准备好的录制的美女的视频播放给对方看,看了十秒钟其就关闭了,并要求对方打开视频给其,对方答应并打开视频,其就使用录制视频的工具把他的视频录下来,录制完后其就下线了,大概是12点多到13点这样,其使用x查找盗来的QQ号,发现该号不在线,于是其就登陆他的QQ,看那时他的好友有谁在线,谁在线其就使用他的Q主动跟谁聊天。过了一会儿,就有一个Q回复其,其见他回复,就问他有时间吗,有件事想找他帮忙。他让其讲给他听听,其就问他网上银行有钱吗他说,怎么了准备了其就说其的网银超额了,转不了了,想让你先帮转点钱给个朋友,钱明天再还你,问他可不可以。他同意了,问其要多少钱其说2万,钱明天还。他就让其给个账号给他,其问他是什么行的。他说是交行的。其就发事先准备好的交行卡卡号和户名发给他(卡号我记不清了,其只记得户名为罗××),并让他现在转给其,转好跟其说一下。过了几分钟,他转好了他就截了一张转账截图发给其,其看到后跟他说现在再让他转4万过来,朋友那边说钱不够调动,过了一会儿,他又截了一张转账截图发给其。说已经转款共4万,其就跟他说我叫他再转2万,共6万。他说,等一下有客户在,其再催他的时候,他就不再理其了。过了一会,其盗得的QQ被强制下线了,估计该号的主人重新登录了。

其得到4万块钱后,就打电话给堂哥古某仁让他帮把钱弄出来。因为那张转入钱的银行卡是其堂哥的。按事先约定的,得手后,他负责提供银行卡和取钱,其得的钱就给10%,于是他接其电话就到银行去取了钱,剩下的钱,他就拿那张银行卡到珠宝店去买了一个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第二天,其就从南宁回到宾阳县X镇找到其堂哥。堂哥就给了2万现金和一条金项链给其,他就拿那个金戒指。

现金都用来喝酒,唱歌,开房等等,现在都花完了,那条金项链在不到一个月其也拿到芦圩镇X路的一家加工金银首饰当掉了。

木马病毒是在QQ上跟别人买的,是别人介绍的,买完后对方就让我把他的QQ删掉了,以后要买他再主动联系我,当时是300块钱使用一个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古某曾经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而且还有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账单、QQ聊天记录和证人谭××陈述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古某的辨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某盗取谭××的QQ号实施诈骗得款后,指使同案人到银行开户取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某,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古某上诉提出:1、本案所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确实被人诈骗,但并不能证明是其所为;2、其所有的口供是在受审时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并非其自愿陈述。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古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古某诈骗被害人黄××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古某提出本案所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确实被人诈骗,并不能证明是其所为,其所有的口供是在受审时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并非其自愿陈述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古某诈骗被害人黄××4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不仅有上诉人古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而且有被害人黄××的陈述、银行流水账单、QQ聊天记录、证人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古某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故对上诉人古某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古某盗用他人的QQ号码实施诈骗后,指使同案人到银行取款或消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上诉人古某诈骗数额巨大,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某,并处罚金3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信。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李穗

代理审判员陈某恩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魏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南市 被告人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