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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XX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XX,男,1982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XX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XX县X镇XX所XX院X—X号。2011年9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1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XX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XX、被告人戚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戚XX告诉被害人张XX其可以承揽到西郊热电厂工服的制作活,称能挣6万元但需垫资,商量由被害人张XX垫资,并承诺完成后给张XX分2万元,张培兴表示同意。7月的一天,被告人戚XX以要给量衣服的工人发工资、吃饭为名,从被害人张培兴处拿走5000元。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戚XX将被害人张XX带至本市X区X座X室,以要给服装厂交货款为名,让张培兴将42000元交给其事先联系好但并不知情的史XX。事后,被告人戚XX又将42000元从史XX手中要走。当日,被告人戚XX还以支付送货费的名义,从被害人张XX手中拿走2000元。后被告人戚XX对被害人张XX避而不见,张培兴多次找戚运财索要钱款未果。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戚XX在被害人张XX的带同下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综上,被告人戚XX从被害人张XX处共计骗得人民币49000元,全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戚运财所写借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戚运财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XX所犯罪名成立。唯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X

审判员卢X

人民陪审员闫X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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