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向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驾驶一辆黑色钱江牌125型太太摩托车到洪江市X镇中医院住院部看望其朋友杨建华。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向某从住院部出来时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男式摩托车。于是,被告人向某便坐到该车上面,用钥匙将锁套开。然后,被告人向某将该车发动,并骑回了自己在安江镇后卫门X号的出租房内。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随后,被告人向某又返回安江镇中医院,准备骑回自己摩托车时,发现旁边停放着一辆新蕾牌女式摩托车。于是,被告人向某用钥匙将锁套开。然后,被告人向某将该车发动,并骑回了自己在安江镇后卫门X号的出租房内。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900元。

2011年7月11日16时40分,被告人向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传唤至洪江市安江中心派出所。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刘某丁某陈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被公安民警以涉嫌吸食毒品传唤至安江中心派出所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向某的刑期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人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锡勇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