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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某、杨某、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东段X号。

负责人李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南夫,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女,36岁。

法定代理人李某戊,男,39岁。

被上诉人杨某,男,61岁。

被上诉人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办事处西堤居委会人民路X号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43岁。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陵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文某、杨某、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12时30分许,杨某驾驶湘x客车沿18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鹤山乡X路段时,遇文某驾驶电动车沿白鹤山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杨某驾驶的机动车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文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某定,致使发生两车相撞,文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负次要责任。文某的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和耳聋十级伤残。湘x客车属市公交公司所有,由市公交公司统一管理,杨某是市公交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市公交公司为湘x客车向人保武陵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后,市公交公司已向文某支付87961.06元。文某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该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常德市共和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文某的被扶养人有儿子李某丁杰,X年X月X日出生,系农村户口,母亲沈日桃,X年X月X日出生,系城镇户口。文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共计408867.9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赔偿文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45670元,此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文某损失共计人民币46960元,已支付87960元,多付41000元,多付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退付给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已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31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59.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某丁

审判员熊云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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