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施某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丙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施某丙借在本市X区某室张某家中做家政之机,将张某放在家中的铂金项链1条(重5.35克,经鉴定每克价值人民币456元),红绳黄金手链2条(其中千足金挂坠重8.67克,经鉴定每克价值人民币436元;足金挂坠重4.84克,经鉴定每克价值人民币430元)、黄金手链1条(千足金手链重5.87克,经鉴定每克价值人民币436元)、男士白金钻石戒指1枚(白色裸钻石重0.54克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00元)、合金手链1条、女式铂金钻戒2枚(因无实物,无法估价)共计八件首饰盗走。

上述物品共折合价值人民币22460.4元。

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施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及陈述,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施某丁、郝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涉案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施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施某丙能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娟

代理审判员董菲

人民陪审员黄素娟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夏汉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洪山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