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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琼,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邓某甲见其父邓某甫与其母张某某在自家洋芋地里发生扭打,便上前去劝阻。邓某甫捡起其挖洋芋的“三齿”挖邓某甲但未打中,邓某甲遂拿起自己挖洋芋的“三齿”朝邓某甫背部挖了一下,致邓某甫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笔录及报告、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甲辨称,因见父母打架,想去劝,看见父亲邓某甫拿三齿锄头来打自己,其让开后父亲的锄头钉在地里,看他还想来挖,其非常生气才用手里的三齿锄头去打他,本想用齿背面打,没想到挖出去却是齿尖,因此伤害到了父亲邓某甫并非其本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中午,邓某甫与张某某夫妻俩在自家洋芋地里扭打,其子邓某甲见状便上前去劝阻。邓某甫举起挖洋芋的“三齿”锄头来挖邓某甲,邓某甲避让未打中,遂拿起自己挖洋芋的“三齿”锄头朝邓某甫背部挖了一下,锄头钉在邓某甫的背上,邓某甫倒地后死亡。经鉴定,邓某甫系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7月30日,火红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邓某甫被张某某和邓某甲打死。后民警前往张某某家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略)张某某家洋芋地内。在现场直接提取了三齿一把、二齿一把。张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张某某、邓某甲对作案用的二齿、三齿进行了辨认。

3、尸检笔录及照片,证实邓某甫前顶部有头皮挫裂创呈倒“T”形,面部、左颈部有擦伤。胸部左腋中线5、6肋间有1.5cm×1cm刺创,左上臂中段外侧见1.8cm×0.8cm刺创,深达肌层;自左肩胛至右肩胛下角有三个类圆形创口,间距8cm,创口分别为1.1cm×0.8cm、1.2cm×0.8cm、1.1cm×1cm,三创口深达胸腔。解剖颅骨自顶部向左边裂开,骨折线10cm,打开胸腔左侧,胸腔内有积血x,左肺上叶有一刺口直径0.4cm,肺脏萎缩,第六肋腋中线处骨折,隔肌左侧有2×0.7cm裂创,右侧胸腔有积血x,右肩胛角处刺孔贯穿胸腔。胃底部有1.5cm×1cm破口。结论:邓某甫系锐器致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4、活体检验笔录,证实张某某被邓某甫打伤的情况,张某某手臂、背部、臀部及大腿见青紫淤血。

5、痕迹分析意见书,证实送检死者背部的痕迹可能由送检作案工具三齿形成。会泽县公安局生物检验鉴定报告书公(会)鉴(物)字(2010)X号:送检的三齿上未检验出人血。

6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邓某甲之母),2009年7月29日中午,我和我老公邓某甫在地里挖洋芋,他骂我,我也骂他,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后来我儿子邓某甲也来挖洋芋,我和邓某甫相互在地上扭打了爬起来,我儿子就过来劝,边说边来拉我和邓某甫。刚来拉,邓某甫就用三齿朝邓某甲挖去,不知道有没有挖着,邓某甲不知从哪里拿了三齿朝邓某甫背脊上挖去,就把锄头挖了钉在邓某甫背脊上了。我听见邓某甫哎哟了一声,就对邓某甲说“你咋个要拿三齿挖,着你挖掉了”,就忙去扶邓某甫,后来邓某甫倒在地上就死掉了。我把邓某甫背上的三齿拔出来放在旁边,我们都吓坏了,坐了一会邓某甲就打电话给他大爹邓某乙,邓某乙来望望人死掉了也就走掉了。过了一会邓某丙也来看,后来才把邓某甫抬回家洗了装棺。(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邓某甲之妻),2009年7月29日中午我们一家人都在地里挖洋芋,我妈张某某和我爸邓某甫一个撕着一个在打架,我看着打也不敢去拉。后来我丈夫邓某甲从街上回来地里挖洋芋,挖了一会,邓某甲就去劝架。当时我小孩哭得很,就没看清楚怎么劝的,等我看见时正好是邓某甫拿手头的三齿锄头甩过来打着邓某甲,邓某甲就拿着三齿锄头朝邓某甫挖去,就挖了钉在他背脊上了,邓某甲又拿二齿锄头打了邓某甫左脚膝盖处一下,邓某甫就倒在地上了,后来我就不敢看了。(3)证人崔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共同证实了他们看见邓某甫的时候已经死了,脸朝下,背部有三个齿印,头上有个洞,满身是血。后来将邓某甫抬回家洗了装棺。(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甫死了,他家人找孟某某来帮着装棺。当时已经洗好了,只看见脸上有点疤。

8、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最近父母亲经常吵架,2009年7月29日下午,我从火红街上回家,看见父亲邓某甫与母亲张某某在洋芋地里打架,我就在地里挖洋芋没理他们。后来看见他们打得凶了怕出事,我就去劝,一只手推一个拉开他们,刚推开我爸,他就用三齿向我挖来,我妈一下就把我推开了,我爸的三齿挖了陷在地里。我鬼火了,捡起刚才挖洋芋的三齿就从后面打我爸,三齿就钉在我爸背脊上了。这时我见我爸又想来挖我,就捡起我妈的二齿甩了我爸一下,就看见他倒下去了。后来就听见我妈说我爸死掉了,把我爸背上的三齿拔了下来。当时我们都吓到了,过了一会打电话给我大爹来看,后来三爸也来看了。我父亲是我和我母亲洗的。我本来只是想用三齿背打他的,后来怎么挖下去成了齿尖,我并不想伤害我爸。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邓某甲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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