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徐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0月28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唐某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8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日被告离家出走,影响了夫妻感情,因而原告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诉讼过程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周某乙为结婚的开支16000

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乙自愿

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

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晨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某乙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