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甲与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一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镇X村一社,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乡X村二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龙,系甘州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华适用简易程某,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王某、被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甲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甲诉称:2010年4月,被告雇佣我到新疆塔城市铁厂沟戈壁滩打井。因工地地处偏远,环境恶劣,天气酷热难当,再加之劳动强度大,同年8月6日,我在工地晕倒、昏迷,被他人送往塔城市人民医院抢救,住某治疗25天,诊断为“急性脑卒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花医药费7483.05元。事出后,我妻子及父亲到塔城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无奈之下,我便被我父母接到张掖继续治疗,现右肢体偏瘫。同年12月,被告回到张掖,双方再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000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4037元、伤残赔偿金23840元、营养费600元、住某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77997元的60%即46798.20元。

被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在新疆塔城市金泉凿井公司打工期间,因其有高血压病史,致其病情发作受伤是事实,但被告系该公司员工,并非其雇佣原告到该公司打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程某雇佣原告朱某甲到新疆塔城市金泉凿井公司打井。因打井工地距塔城市约300公里,地处较偏远,环境较为恶劣,再加之原告自身患有高血病史,同年8月6日,原告在打井工地晕倒、昏迷,被送往塔城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其病情为“急性脑卒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右肢体偏瘫),原发性高血压,隐匿性冠心病”,住某治疗25天,花医药费7483.05元。事发后,原告妻子及父亲闻讯赶到塔城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便被接到张掖门诊继续治疗。同年12月,被告从新疆返回张掖后,双方再次协商无果。原告的伤情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伤势的形成其自身患有高血史占40%,外界诱因占60%,完全医疗期限为6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6997元的60%,即47198.20元。

就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当庭陈述,证明了原告在新疆塔城市金泉凿井公司打井工地晕倒、昏迷的事实。

2、原告提供的证人高鹏基当庭所作的证言、本院依职权对证人贾晓勇所调取的证言及证人杨成的录音证言,证明了原告朱某甲系被告程某雇佣为其打工,并由其给工人支付工资的事实。

3、原告提交的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2011)第X号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势系七级伤残,伤势的形成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病史占40%,外界诱因占60%,完全医疗期为6个月,休息康复期为2个月。

4、原告提交的新疆塔城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证明书、住某、出院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伤势为“急性脑卒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右肢体偏瘫、原发性高血压、隐匿性冠心病”。原告于2010年8月6日住某,同年9月1日出院的事实。

5、原告提交的新疆塔城市人民医院的住某费结算单,张掖市X区益民大药房的医药费票据,张掖市X区张胜德中医诊所的医药费明细表,虽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塔城医院治疗花费7483.05元,在益民大药房购药花费1120元,在张胜德中医诊所治疗花费1436元的事实,但原告在益民大药房购药的花费未提供相应的治疗处方,不能证明所购买药物是用以治疗其伤病的,故本院不予认定。其在张胜德中医诊所进行了治疗是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治疗票据,仅以该诊所出具的明细表来证明其花费,不符合证据要件,故本院亦不予以认定。

6、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明了原告伤后的支付交通费3942.50元和鉴定费1000元的事实,但交通费的支出应结合本案的实际,在合理范围内,以1575元予以认定。

上述证据证明了法庭所查明的事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即: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二是原告在劳动过程某因受到打工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其自身疾病的发作,并导致其右肢体偏瘫的受损后果,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三是原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的问题。原告朱某甲到新疆塔城打井工地打工,系被告程某到其家找其干活,并言明新疆塔城市金泉凿井公司将井承包给被告,每米由该公司给被告70元,其余工人的工资由被告发放,各工人均系包工制,小工每米7元,带班工人每米12元,上述情况均证明,原告系由被告雇佣到新疆塔城打井工地打工,且证明该事实的证人贾晓勇、杨成均系被告程某所雇佣的打井工人。被告虽辩解其系新疆塔城市金泉凿井公司员工,并非其雇佣原告打工,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其主张,同时,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未到庭为其作证,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应当认定被告程某与原告朱某甲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

(二)关于原告在劳动过程某因受到自然环境因素影响,使其自身疾病的发作,并导致其右肢体偏瘫的受损后果,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该如何担责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于外界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对于因雇员自身疾病引发的损害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对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它既包括外力损害也包括自身原因的损害。自身原因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害;二是雇员的身体原因引发的重大损害。只要这种损害发生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就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程某与朱某甲系雇佣关系,尽管朱某甲未受到外力侵害,但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朱某甲自身原因而引发的,被告程某作为雇主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其应承担对朱某甲受损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被告程某虽系雇主,但原告朱某甲在雇佣劳动中受损,一是朱某甲患有原发性高血压、隐匿性冠心病引起急性脑卒中,这是其受到损害导致右肢体偏瘫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环境较为恶劣、天气酷热仅是诱因。二是作为雇员的朱某甲最了解自身身体状态,应服药预防、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事务或从事劳动时某该考虑环境等外界因素,是否能够适应所从事的劳动,其隐瞒自身疾病并对其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受雇过程某发病受损,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三是程某不存在对朱某甲管理使用中的过错。程某同时某佣了多人从事打井工作,在发现朱某甲身体不适后,程某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及时某行了抢救。故应减轻程某雇主责任的承担份额。原告的伤情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其伤势的形成,其自身患有高血压史占40%,外界诱因占60%,且该外界诱因也仅是由于劳动的环境引发了其自身疾病的发作,并导致其右肢体偏瘫的后果,被告在雇佣其劳动过程某并无过错,因此,被告只应在鉴定意见的外界诱因60%的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三)关于原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中,因张掖市X区益民大药房的医药费1120元和张掖市X区张胜德中医诊所的医药费1436元,未能提交相应的处方和票据,本院不予认定,应予剔除,只能以新疆塔城市人民医院所花费的7483.05元予以认定。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以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所确定的完全医疗期为6个月,休息康复期为2个月时某的意见为准,但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之日,护理费计算至起诉之日,结合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纯收入,应认定误工费为9223.25元(6月×30天×46.7元+35天×46.7元×50%)、护理费为9456.75元(6月×30天×46.7元+45天×46.7元×50%)。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23840元,计算方式和适用标准准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住某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应以其住某的实际天数,按每天5元的标准计算,即应认定伙补费为130元,营养费为130元。交通费应结合本案的实际和到新疆塔城的车费标准,以1575元予以认定。鉴定费以原告提供的票据1000元予以认定。以上各项损失(医疗费7483.05元、误工费9223.25元、护理费9456.75元、伤残赔偿金23840元、交通费1575元、住某伙食补助费130元、营养费130元、鉴定费1000元)52838.05元,应依据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以52838.05元的60%认定为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

综上,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在雇佣劳动期间,由于其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隐匿性冠心病,受到劳动环境因素的影响,致其病情发作受损,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在司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外界诱因60%的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甲受伤所花医疗费7483.05元、误工费9223.25元、护理费9456.75元、伤残赔偿金23840元、交通费1575元、住某伙食补助费130元、营养费13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52838.05元的60%即31702.83元,由被告程某赔偿50%,即15851.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238.75元,被告程某负担23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华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国成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日期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某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某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某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某,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某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某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