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何某。

原告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被告)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胡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某,第三人何某(下称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09年11月14日20时左右,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何某在公司凯旋门管理处物业办公室因公被公司原保安主管和保安队长用钝器击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

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提交了以下事实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事实证据材料。1、第三人于2010年2月27日书写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身份证明。2、第三人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工资卡复印件。3、武汉市武昌医院门诊病历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出院小结。4、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5、第三人于2010年8月27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6、证人袁某、池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和身份证明。7、原告2009年11月《凯旋门管理中心办公人员签到表》。8、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对杨某的讯问笔录。9、洪山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杨某书写的情况说明。以证据材料1-9共同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事实。10、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12、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举证告知书存根、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跟踪查询单。13、《关于“何某不是工伤”的情况说明》。14、凯旋门项目部经理田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明。15、第三人于2010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16、原告公司《关于规范工作时间的通知》。17、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8、原告凯旋门项目保安出具的《证明》。19、2009年8月和10月的《凯旋门物业办公人员签到表》。以证据材料13-19共同证明原告收到举证告知书后,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证明材料以证明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20、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两份。以证据材料10-12、20共同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的事实。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国务院令第X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证明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职权。2、国务院令第X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以证明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规正确。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了编号为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X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并载明第三人所在单位为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认为,第三人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且并非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被告未经充分调查研究作出的行政决定缺乏主要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2010年10月14日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的认定何某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1、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鄂人社复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以证明原告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2、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证明第三人在原告的秩序维护部门从事主管岗位工作,工时制度为8小时工作制度。

被告口头答辩称:1、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缺乏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为原告的保安主管,平时吃住在公司,非工作日都会进行巡查,而且受伤当天也进行了巡查,因此原告主张第三人在当日晚8时被打伤不为工作时间不能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在工伤认定阶段,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原告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因此被告认定何某受伤为工伤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2、原告主张的第三人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受伤不是在工作地点的理由不能成立3、据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被告的调查,不能证明第三人被杨某打伤是因为工作以外的原因。被告认定第三人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何某的参诉意见与被告相同。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事实证据材料1-5、8、10-20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中的职权依据和程序依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事实证据材料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对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对2009年11月7日和11日的下班签到时间进行了涂改,第三人的下班时间应在17时45分至18时之间;对证据材料9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对杨某的身份无法核实。原告认为被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人被告的事实证据材料13-16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其当天是受项目经理田某的安排加班,在工作时间内受到暴力伤害。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其他事实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无异议。

庭审质证中,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综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被告的上述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1、因当事人对2009年11月14日晚上8时第三人在原告物业管理办公室受到原告前员工张某、杨某暴力伤害的事实无争议,本院对被告事实证据材料中6关于第三人受伤过程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的事实证据材料7能够证实第三人在2009年11月14日仅有上班考勤记录,没有下班时的考勤记录。被告的事实证据材料9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被告的事实证据材料15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的事实证据材料7,被告的事实证据材料14、16-19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当晚未加班。2、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的第一组之其他事实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结合上述认定和原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被告的第二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3、原告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及其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原系原告公司员工。第三人于2010年2月27日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于同年9月3日向被告提出申请,称其于2009年11月14日晚上8时,在公司物业办公室内值班时,被人持啤酒瓶、烟灰缸击伤头部,申请认定为工伤。被告受理其申请后于同年9月3日向原告发出举证告知书,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向被告提交了《关于“何某受伤不为工伤”的说明》、凯旋门项目部经理田某的证明和身份材料、2010年1月4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原告公司《关于规范工作时间的通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告凯旋门项目保安出具的《证明》、2009年8月和10月的《凯旋门物业办公人员签到表》等证据材料。被告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了编号为武劳工险决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第三人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2月10日,复议机关以鄂人社复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1、根据国务院令第X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职权。2、本案中,当事人对2009年11月14日晚上8时第三人在原告物业管理办公室内被原告公司前员工打伤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虽然主张第三人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但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认定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规的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对原告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92元,合计142元由原告武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俊

人民陪审员陈桂荣

人民陪审员周某云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梅小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