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不服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人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汝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煤矿)不服被告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事劳动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鑫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人事劳动局法定代表人孙相锋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姚某某,第三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汝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0九年五月六日做出平(汝)工伤认定(2009)X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董某某同志为因工受伤。

原告诉称,一、该工伤认定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08年6月22日,董某某受伤,之后申请了工伤认定,该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是工伤认定一定要查清的问题。被告根本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程序,在未征求我公司意见的情况下,就草率的作出了工伤认定,这根本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另外,该工伤认定通知书没有向我公司送达,我们是在与董某某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二、被告明显超越职权作出工伤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不应由县级劳动部门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一、我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二、我局于2009年3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09年4月1日向福鑫煤矿送达了平(汝)工伤调【2009】X号协助调查通知,该单位工作人员李顺江签收。但福鑫煤矿没有向我局提交任何材料,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三、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已于2009年5月6日送达福鑫煤矿,由杜民强签收。原告于2010年3月份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董某、董某利、杨豪亮的证言三份;4、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5、已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6、协助调查通知书;7、工伤认定通知书;8、送达回证。

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08年6月22日在原告单位井下工作时受伤,要求认定工伤,同时向被告提供了董某、董某利、杨豪亮的证言、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被告受理后,于2009年4月1日向福鑫煤矿送达了平(汝)工伤调【2009】X号协助调查通知,该单位工作人员李顺江签收。要求原告单位在十日内将有关材料函告或派人当面陈述有关情况,原告福鑫煤矿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任何材料。2009年5月6日,被告作出平(汝)工伤认字【2009】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福鑫煤矿,由杜民强签收。该工伤认定通知书仅告知原告申请复议的权利,没有告知起诉权。2010年3月25日,原告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通知书。

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享有认定工伤的职权。由于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没有告知原告起诉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法向原告发出协助调查通知,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任何材料,被告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已于2009年5月6日送达给福鑫煤矿,由杜民强签收。故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汝州市福鑫煤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洪涛

审判员郭建设

审判员刘某兵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晓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