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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2012)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已扣押在案的压盖机一台,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六十瓶、“水井坊”四十八瓶、“国窖1573”十二瓶、五粮液包装盒一百个、五粮液包装箱二十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丽佳

审判员张浩

审判员漆爱君

XXXX年X月XX日

书记员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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