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郭某甲、上诉人薛某与被上诉人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郭某乙之妻。

上诉人郭某甲、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左某,上诉人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郭XX、薛XX夫妇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参加革命的南下干部(均在某工程公司离休)。郭XX先后收养了三个子某,即:长子某某,大女儿郭某甲、二女儿薛某,三个子某陆续成家立业。2007年12月28日郭XX因病去世,郭XX夫妇共同财产有:位于某房屋1套,银行定期存单3张,合某金额120000元(金额分别3、4、5万元存单各1张),经原、被告协商将其中的30000元存单以及郭XX去世后的抚恤金进行了平分。2008年1月18日晚,原、被告为安排其母今后的日常生活召开了家庭会,并决定让母亲在湘潭现有住宅养老,并请个保姆三兄妹再轮流护理。第一被告护理1个月后,当轮到第二被告护理时,被告郭某乙将母亲接到其长沙的家中生活。期间,薛XX将50000元的存单赠与了被告薛某,将40000元的存单赠与了被告郭某乙,且两笔存款均已支取。2010年3月15日薛XX因病去世,原、被告经协商并将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作价180000元出售,每人分得60000元,同时,被告郭某乙在某工程公司领取了抚恤金34606元后,并未将该款按份分给两个妹妹。同年8月20日原、被告召开了家庭会,在会上由于原、被告对其母在郭某乙家生活开支情况以及其母将二笔存款90000元分别赠与两被告的意见不一致,为此形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郭XX、薛XX夫妇生前已将位于河北省某私房X栋赠与郭XX的侄儿。

原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郭XX去世后,郭XX、薛XX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住宅1套,存款120000元,继承开始后,原、被告三人将其中的30000元存款以及抚恤金进行了平分,在此期间,薛XX将余某的50000元存款赠与了被告薛某,将40000元存款赠与了被告郭某乙。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薛XX无权处分自己所继承以外的份额,法院认为这90000元存款,薛XX的继承份额为56250元(其中包括个人财产45000元),郭某甲、薛某、郭某乙的继承份额均为11250元,薛XX只对自己所有的56250元有处分的权利,故被告薛某应返还原告6000元,被告郭某乙应返还原告5250元。被继承人薛XX去世后,原、被告三人将其居住的房产作价180000元出售,每人分得60000元。此外,被告郭某乙在被继承人薛XX的工作单位领取了抚恤金34606元,但未将该款按份分给郭某甲和薛某,法院认为被告郭某乙应按份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母在被告郭某乙处生活期间,被告侵吞了薛XX的工资、补贴等共计101340元,但其举不出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已将位于河北省某私房X栋赠与郭XX的侄儿,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郭某甲、被告薛某、郭某乙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郭XX的遗产各112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由被告薛某一次性返还原告郭某甲继承款6000元,由被告郭某乙一次性返还原告郭某甲继承款5250元:二、被告郭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郭某甲、被告薛某抚恤金11535元;三、驳回原告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1000元,由被告薛某、郭某乙分别负担1925元。

原审判决宣告后,郭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在一审原判的基础上,判郭某乙一次性返还继承款增加38000元,薛某一次性返还继承款增加10666元,以及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其理由是:认定母亲薛XX将4万元和5万元的存款分别赠与了被上诉人二人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郭某乙于2008年1月31日从薛某手中接管的父母所有的存款11500元及现金3925元应作父母遗产进行分割,因父亲去世后,由薛某保管办完丧事后留有该两笔款项,为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过世后继承开始,母亲和三个子某对此均有继承权;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期间母亲退休收入105000元,母亲的所有收入减除合某开支,余某应作遗产分割。

原审判决宣告后,上诉人薛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一项要求上诉人退还6000元的判决。其理由是:一审判决上诉人将其母亲薛XX赠与给上诉人的50000与被上诉人分割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某财产”,而50000元存款是上诉人母亲薛XX生前的个人财产,她的赠与行为是合某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50000元存款不应参与遗产继承分割。

被上诉人郭某乙答辩称,其母在世时就将4万元存单赠与了他,该笔存款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其母在他家生活两年多时间的养老金,已全部用于改善其母生活质量,没有剩余;其母与他共同生活两年多直至去世,他应该多分遗产;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郭某甲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证据一、郑某某与薛某的短信往来记录,证据二、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据三、证人贺某某的证言。拟证明薛XX没有将两笔存款赠与郑某某、薛某的意思。上诉人郭某甲申请本院调取两份证据:证据四、薛XX中行活期存折11500元交易某细,认为该笔存款属于其父死后留下的遗产,应当三兄妹平分;证据五、薛XX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存折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底交易某细,拟证明在此期间郭某乙共取款32次共计131789.08元,而郭某乙只承认领取了105600元,隐瞒了26189.08元,隐瞒部分应予以分割;

上诉人薛某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认可。

被上诉人郭某乙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某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薛XX的所有收入已用于薛XX生前生活及丧葬开支,没有剩余。

本院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余某数额应以本院计算为准。

上诉人薛某、被上诉人郭某乙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郭某乙与其母薛XX共同生活期间,薛XX名下的收入有:薛某交现金3925元,中行活期存款11500元,邮政储蓄工资取款32次共131789.08元,薛XX去世后他人送礼700元,单位发丧葬费5000元,合某152914.08元。郭某乙与其母生活期间的支出,据郭某乙自己统计为127370.2元,收支相抵还有差额25543.88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是被继承人郭XX、薛XX夫妇的两笔存款共9万元(一笔5万元、一笔4万元),薛XX将争议财产交给郭某乙、薛某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还是委托保管行为。本院认为,薛XX将争议财产交给郭某乙、薛某的行为是委托保管行为而不是赠与行为,其理由是:郭XX去世以后,郭XX、薛XX名下的存单有三张,分别有存款3、4、5万元,薛XX生前将其中的3万元取出,三个子某分别分得1万元,另外两笔存款分别由郭某乙、薛某持有,但并未明确表示将两笔存款赠与郭某乙、薛某,郭某乙、薛某两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薛XX已将两笔存款赠与他们。薛XX作为一个90多岁的老人,行动不便,将财产交给子某保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薛XX生前确将两笔存款赠与郭某乙、薛某,受赠人应该及时提醒老人召集三个子某开会告知或者请求薛XX出具书面证明,现在薛XX已去世,郭某乙、薛某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薛XX生前已将相关财产赠与他们,仅以财产由他们持有而主张受赠与,本院认为证据不足,郭某乙、薛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9万元存款应当认定为郭某乙、薛某代薛XX保管的财产,现薛XX已去世,该存款应当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继承。故郭某甲关于郭某乙持有的4万元存款、薛某持有的5万元存款应当作为遗产由三兄妹平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薛某关于她持有的5万元存款为受赠与财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薛XX与郭某乙共同生活期间薛XX名下的收入

152914.08元如何处理。根据郭某乙自己的统计,薛XX与他共同生活期间的总开支为127370.2元,收支相抵还有差额25543.88元,该差额现由郭某乙持有,郭某甲关于该差额应作为遗产由三兄妹平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甲提出郭某乙列出的部分开支项目不合某,对不合某部分应予剔除,本院认为,郭某乙为改善其母亲生活,增加开支在情理之中,且郭某甲未提出证据证实哪些开支不合某,不合某部分是多少,故本院对郭某甲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郭某甲提出,郭某乙主张薛XX在与他共同生活期间赠与他家人约48000元没有证据证实,应当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该项上诉理由成立,理由如前所述。但本院认为,该部分财产虽应当认定为薛XX的遗产,但该部分财产可以不由三兄妹平分,可由郭某乙单独继承,因为薛XX在去世前两年多时间中,与郭某乙一家共同生活,郭某乙及其家人为照顾其母亲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按照法律规定,郭某乙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故本院对郭某甲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除三继承人无争议且已经实际分割的遗产以外,被继承人薛XX的遗产中应当由继承人平等继承的部分有:存款9万元、工资余某25543.88元、薛XX生前工作单位发放的抚恤金34606元合某150149.88元,继承人郭某乙、薛某、郭某甲分别可以继承50049.96元,现薛某持有5万元,郭某乙持有100149.88元,故郭某乙应返还郭某甲继承款50049.96元、返还薛某继承款49.88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郭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郭某甲返还继承款50049.96元;

三、被上诉人郭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薛某返还继承款49.96元;

四、驳回上诉人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合某5900元,由上诉人郭某甲负担960元,由被上诉人郭某乙负担49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罗亮

审判员冯海燕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某乙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某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某财产。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某、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某、外祖某。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某,包括婚生子某、非婚生子某、养子某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某。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某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某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