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云某甲、云某乙、云某某等与文昌市重兴镇养成村委会凤岐山二经济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11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诉讼代表人云某乙。

诉讼代表人云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昌辉,广西桂林某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昌市X镇X村委会(略)人,曾工作在广东番禺县某农场,现已下岗回乡,住(略)。

上诉人云某甲、云某乙、云某某等31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4年1月,(略)将座落贡股涌荒地分别承包给农户林某某25亩、农户符某桂(林某某妻)28亩、农户林某某28亩种树,期限至1998年12月止。1995年将树木出卖,同年林某某继续在该承包地里种植胡椒460株、杨桃树、荔枝树和槟榔树;林某某继续种植胡椒1000株及一些荔枝树;林某某继续种植胡椒800株、橡胶树600株、菠萝15亩。承包期满后,2000年1月14日(略)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继续同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林某某承包土地28亩,林某某承包土地28亩,林某某承包土地31亩,同时,经济社将座落贡股涌荒地7亩发包给林某某。承包期限截止2030年1月14日,承包金每亩每年12元,合同经重兴镇农经站监证。合同签订后,2000年3月30日林某某向(略)缴纳承包金300元,同时将原种植的荔枝树砍掉,种植胡椒3000株;林某某缴承包金336元,继续种植胡椒970株;林某某缴承包金336元,种植胡椒400株;林某某缴承包金84元,投入资金4200元进行土地机耕。2000年9月20日,云某甲等村民以(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规定,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第三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经济社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被告(略)认为,我社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继续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为了妥善处理纠纷,征求了重兴镇政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镇政府认为,在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都是以原承包合同为基础,由社长同原承包者签名继续承包,然后经农经站监证,一般本镇普遍没有采取全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作法,如果法院判决(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就不利于本社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原审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于2000年1月14日签订的《海南省文昌市X村专业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合同,是在原来1984年1月的承包合同基础上订立的。合同订立本意与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中央农村土地政策是一致的。在订立合同时,应视农村现在经济发展状况对原合同进行适当调整,不断完善。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征求了当地镇政府意见,认为当地农村集体订立承包合同时,普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处理本案时应认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承包金应适当提高。第三人与村集体签订合同的前后,已在承包地上种植胡椒、橡胶、杨桃、荔枝、槟榔、菠萝等高效经济作物,已投入大量资金,如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其履行,将会使第三人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在处理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分配冲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合同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并不断完善。据此判决:驳回原告云某甲、云某乙、云某某等三十一位村民请求判决被告(略)与第三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云某甲、云某乙、云某某等三十一位村民不服提起上诉称:1、请求撤销原判;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在2000年1月14日违背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村民意志越权发包给第三人的四份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984年与县林某局签订造林某同的是凤岐山一队和凤岐山二队,而原审却将订立造林某同的主体歪曲为县林某局与第三人。第三人种植胡椒的时间不是在缴承包金的同时,而是在共同上诉人于2000年7月6日报告养成村委会口头责成第三人保持土地原状,镇政府7月9日至14日两次调解不成宣布第三人保持土地原状,共同上诉人起诉后的10月中旬才抢种的。第三人种植和机耕并未投入大量资金。2、原审认定承包合同性质错误。原审将1984年与2000年的专业承包合同限为承包合同,违反《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3、原审判决适用政策与法律错误。四份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与中央政策和海南土地承包政策相背离。原审判决依据镇政府的意见而不是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违反了依法治国的原则。

被上诉人(略)答辩称:经济社与四农户签订的四份承包合同即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更没有损害集体与村民利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答辩称:我们与(略)签订的合同,内容程序合法,应为有效,原审判决正确,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84年6月,凤岐山一经济社和(略)与文昌县林某局签订种植中央林某同,期限十五年,地点三马尾山,总面积214亩、凤岐山一经济社占六成(128亩),(略)占四成(86亩)。同年8月,(略)将种林某务落实到户,即承包给林某某25亩,林某某28亩,林某某28亩。1995年林某成材砍伐出售,同年林某某继续在该承包地种植胡椒460株、杨桃树、荔枝树和槟榔树若干,林某某继续在该承包地种植胡椒1000株及荔枝树若干,林某某继续种植胡椒800株、橡胶600株、菠萝15亩。1998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市、镇两级政府联合组成工作组,深入经济社传达中央文件精神,多次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动员,村民对继续第二轮承包没有提出异议。当时各户承包期未满,都没有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根据期满一批,续订一批的政策精神,2000年1月14日,(略)在原林某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继续同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签订了《农村专业承包合同》,林某某承包土地28亩、林某某承包土地31亩、林某某承包土地28亩,同时将座落贡股涌的荒地7亩承包给已下岗回乡五年的同经济社人林某某,承包期限30年,租金每亩每年12元,合同并经重兴镇农经站监证。同年3月30日,林某某向经济社缴纳承包金300元,林某某缴纳承包金336元、林某某缴纳承包金336元,林某某缴纳承包金84元。发生纠纷前后,林某某将种植的荔枝树砍掉,种植胡椒3000株,林某某继续种植胡椒970株,林某某种植胡椒400株,林某某投入资金进行了土地机耕。2000年9月20日,云某甲、云某乙、云某某等31位村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四份专业承包合同无效。以上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1984年中央丰产林某记表》、证明书、被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承包合同书,1984年土地使用权证,第三人提供的缴纳承包金收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某为证,证据经原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核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1984年文昌县林某局下达中央丰产林某植任务,凤岐山一经济社与(略)集体与县林某局签订214亩的林某承包合同,其中(略)占四成即86亩,期限十五年。同年8月,(略)经召开村民会议动员,将种林某务以承包合同方式分别发包给第三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该林某承包合同内容程序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第三人积极依约履行了合同,将荒坡改造成林某,绿化了环境、保持了水土,促进了生态的良性循环。1998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市镇X组成工作组深入经济社,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动员,村民对继续第二轮土地承包并无异议,应认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并未违反民主议定原则。2000年1月14日,经济社与第三人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是1984年第一轮林某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对实行专业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第三人对原第一轮承包的林某享有第二轮优先承包权。同时,第三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是本经济社村民,其承包土地不必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三人林某某虽户口在广东番禺,但其籍贯是(略),且已下岗回乡务农五年,视为本经济社村民。故(略)与第三人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村X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认定有效。但该地种植经济作物,承包金不能太低,双方应根据周某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商提高。上诉人上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三十日内被上诉人(略)应与第三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协商提高承包金,并补足缴纳不足部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上诉人云某甲、云某乙、云某某等三十一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茹

代理审判员王辉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曾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