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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湘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105-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娄底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本市X区,且有利于本案与被执行人其他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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