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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黄东Ny,男,X年X月X日生,代某权限系一般代某。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某权限系一般代某。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艳华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相识不久就草率结婚,并生育两个男孩,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一年来被告长期不回家,现两人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乙表示,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东莞打工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6日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张某翔,现在桂阳县X村读学前班,X年X月X日生男孩张某航,现在桂阳县X村读幼儿园。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因此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甲自愿抚养原、被告所生男孩张某翔、张某航,并自愿承担两小孩的教育费、健康费,被告张某乙自愿每月支付给原告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艳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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