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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又名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于2011年12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盘××,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盘××,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盘××由原告赵某抚养教育,婚生女孩盘××由被告盘某抚养教育,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赵某一次性给付被告盘某小孩抚养费15000元(款交本院转付被告);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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