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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曾用名梁X,男,1962年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丹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假冒政府工作人员并虚构自己可帮助他人找工作的事实,以能帮被害人焦某的侄女即孙某的女儿宋某找工作为由,在南宁市X区X街西二里X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等地,骗取某某、孙某的人民币共计27000元。

2、200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采用上述手段,谎称能帮被害人肖某的儿子肖某某、女儿肖某某找工作,在南宁市X区雅里中坡X号梁某自己的住处,骗取某某、杨某夫妇人民币共计50600元。

3、2009年3月,被告人梁某假冒政府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雷某打赢官司并追回被骗款项为由,伪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在南宁市X村中坡86—X号骗取某某人民币7000元,其在向雷某继续索要33000元人民币的办事费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某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对起诉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有意见,其辩称第一起其只收到26000元,对第二起帮找工作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其没有收到钱,第三起被害人的7000元钱其也未收到。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假冒政府工作人员,并虚构自己可帮助他人找工作的事实,以能帮被害人焦某的侄女即孙某的女儿宋某找工作为由,在南宁市X区X街西二里X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等地,骗取某某、孙某的人民币共计27000元。

200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以同一手段,谎称能帮被害人肖某的儿子肖某某、女儿肖某某找工作,在南宁市X区雅里中坡X号梁某自己的住处,骗取某某、杨某夫妇人民币共计50600元。

2009年3月,被告人梁某假冒政府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雷某打赢官司并追回被骗款项为由,伪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在南宁市X村中坡86—X号骗取某某人民币7000元,其在向雷某继续索要33000元人民币的办事费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09年4月10日11时许在南宁市瑞康医院门口被抓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物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缴;银行存折复印件、取某、借条,证实被害人筹钱的情况;被害人提供的录音光盘,证实被害人被骗的过程;公安厅人事科裁定、工作证、执行庭文书,印章2枚,证实被告人诈骗所用的工具。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系孙某的女儿,证言笔录反映,梁某波称能将其安排到东盟广告部或者广西日报社广告部工作,其母亲孙某和舅舅焦某为此而被梁某波骗了27000元。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焦某陈述笔录反映,梁某波自称是广西自治区人大政治处主任,能帮其侄女宋某安排进东盟博览会或广西日报社工作,其中报考东盟博览会的报名费是13000元,报考广西日报社的是10000元,2009年2月28日午2时30分左右,其在云亭街将准备好的23000元交给梁某波。三月下旬梁某波称事情办好,是安排在公安厅宣传部工作,并约好孙某和宋某在公安厅宿舍区见面,将一份印有公安厅印章的文件给她们看,称需要交34000元的“三金”费,之后她们只交了4000元给梁某波。其朋友雷某也被梁某波骗了7000元。

被害人孙某陈述笔录反映,其哥哥焦某称认识一个广西自治区人大政治部的主任,叫梁某波,可以帮其女儿宋某报名进入东盟博览会或者广西日报社工作,报考东盟博览会要交13000元,报考广西日报社需要10000元,2月底焦某说在云亭街将已筹集好的23000元交给了梁某波,梁某波称这些钱是通过关系走后门的,不能写收条。3月24日中午,梁某波与其联系称已安排好其女儿在自治区公安厅,让其到公安厅看录用裁定书,在公安厅宿舍区内,梁某波交给其与宋某一份公安厅人事处录取某定书看,并称要交34000元的“三金”,其于当天下午将筹集到的4000元钱交给梁某波。梁某波第一次骗了其与焦某23000元,第二次骗取某4000元,共计27000元现金。

被害人肖某陈述笔录反映,梁某波租住其在南宁市雅里中坡86—X号出租屋,梁某波称其是广西自治区人大政治处主任,并称可以为其儿子肖某某安排到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工作,但要交活动经费5000元和报名费600元。三月上旬,其在南宁市雅里中坡86—X号将5600元交给梁某波。2009年3月,梁某波称已为其女儿肖某某找到广西公安厅财务科的公务员工作,并将一份盖有“公安厅财务科”的章贴有其女儿肖某某照片的裁定书给其看,称需要将三年的“三金费”共31810元,手续费2500元,2009年3月25日早上,其妻子杨某在雅里中坡86—X号将35000元交给梁某波。2009年4月梁某波称其暂时拿不出10000元钱借给公安厅财政科科长购房,其为了女儿肖某某找工作的事,便在雅里中坡86—X号交给梁某波10000元。其被梁某波诈骗共计50600元。

被害人杨某系肖某的妻子,其陈述笔录反映,梁某波租住其在雅里中坡86—X号的出租屋,并称其是人大政治管理员,还将写有“人大政治管理”的工作证交给其看。之后梁某波称为其儿子肖某某在五一里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找到公务员的工作,需要5600元的活动经费和报名费,其丈夫肖某于2009年3月2日上午在雅里中坡86—X号X楼将5600元交给梁某波。2009年3月,梁某波将一份盖有“区公安厅财务科”公章并贴有其女儿肖某某照片的裁定书给其看,称已为其女儿找到一份在广西公安厅财务科的公务员工作,需要将三年的“三金费”31810元,手续费2500元,2009年3月25日其在雅里中坡86—X号将35000元交给梁某波。2009年4月梁某波称暂时没10000元钱借给公安厅财政科科长,为了其女儿肖某某的工作,其丈夫又将10000元交给梁某波。梁某波共计诈骗了其50600元,这笔钱中有30000元是其向亲戚借的,有9000元是从其女儿肖某某的建行卡中取某。

被害人雷某陈述笔录反映,其通过焦某认识梁某波,梁某波称能为其打赢官司,并称为其预交了13800元的受理费用,之后梁某波称出车祸需要用钱,只能向法院申请退还已经交纳的13800元,如果退钱后官司就要滞后了,其为了官司,经与梁某波商量,在焦某家中将6000元交给梁某波,之后其又按梁某波所说代其交纳1000元拖车处理费,共计交给梁某波7000元。2009年4月7日梁某波将一份《广西区人民高院经济执行庭物证鉴定书》给其看,称官司已办好,需要向高院交280000元好处费和经济执行费5000元,共33000元。2009年4月10日其梁某波到瑞康医院门口谈事情,梁某波被公安人员抓获。

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反映,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帮助找工作、打官司骗取某害人焦某、孙某、肖某、雷某信任,并收取某某、孙某26000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涉案数额,依据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有被告人的录音资料相印证。本院综合以上证据,评判认为:1.被告人称可以帮焦某的侄女即孙某的女儿宋某找工作,被告人供述确认收到26000元,被害人焦某、孙某及证人宋某述称共计交给被告人27000元,且有被告人梁某的电话录音相印证,本院确认为27000元;2.被告人称为肖某的儿子肖某某、女儿肖某某找工作,被告人供述称没有收到钱,被害人肖某、杨某某的陈述笔录均能清楚指出被告人在南宁市X区雅里中坡X号于2009年3月2日、2009年3月25日、2009年4月份别骗取某5600元、35000元、10000元,三次共计交给被告人50600元,内容细节清晰、逻辑合理,且有相关银行存折、取某、借条等证据相印证,本院确认为50600元;3.被告人称帮雷某打赢官司并追回被骗款项,被告人否认收取某害人雷某7000元,被害人雷某述称共计交给被告人7000元,且有焦某笔录及手机录音资料相印证,本院确认为7000元。被告人梁某否认定案依据,辩称其已将26000元退还焦某的辩解意见并无相关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梁某否认收取某害人肖某、杨某夫妇人民币50600元、否认收取某害人雷某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从被害人焦某、孙某、肖某、杨某、雷某处取某钱款合计人民币84600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某人财产,合计人民币84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向被害人焦某、孙某退赔人民币27000元、向被害人肖某、杨某退赔人民币50600元、向被害人雷某退赔人民币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光

人民陪审员何曼玲

人民陪审员胡开展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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