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飞,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元昊,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东外经贸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小彤,广州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广州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飞、田元昊,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小彤、谢湘辉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韩玫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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