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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飞,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元昊,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东外经贸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小彤,广州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广州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飞、田元昊,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小彤、谢湘辉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韩玫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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