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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黄新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桂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省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省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新X,男,1956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胡XX,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胡XX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红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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