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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被告张永X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永X,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永X离婚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雷红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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