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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盛某与被告汤某、汤某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盛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女,19某某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汤某,女,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盛某与被告汤某、汤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汤某(男,2008年6月16日去世)去世后所留遗产有:1、长沙市X区X路某某5片X栋第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74.4平方米,登记权利人为汤某,1996年6月6日发放产权证,权证号码为长房权东私房改字第X号,系汤某与盛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改房)所有权一半的份额;2、长沙银行芙蓉支行账号(略)某某内的国债资金8000元;账号1017某某(略)内的国债资金6000元;账号1017某某(略)内的工资10.82元;账号(略)内的定期存单存款10000元;账号(略)内的定期存单存款10000元,共计34010.82元的一半17005.41元。

二、汤某去世后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盛某、儿子汤某、女儿汤某、女儿汤某等四人,现因儿子汤某已经于2010年5月10日去世,故目前尚存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盛某、女儿汤某、女儿汤某等三人;

三、盛某继承汤某遗产的1/4,汤某和汤某共同继承汤某遗产的3/4(其中1/4份额系转继承自汤某),因此,盛某实际享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全部财产权利的5/8,汤某和汤某实际享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全部财产权利的3/8;

四、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财产中的房屋产权全部过户到盛某一人名下,汤某和汤某自愿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配合盛某共同到长沙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好该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如有税费产生,则由汤某、汤某和盛某按3/8和5/8的比例分担;五个银行账号中的存款资金全部归盛某享有,汤某和汤某自愿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配合盛某办理好上述账号的取消挂失手续;作为分割遗产的折价补偿,盛某愿意在汤某和汤某配合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及银行账号取消挂失手续之后给付汤某和汤某15万元整,该款的具体给付方式为:由盛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交至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案款账号提存,待汤某和汤某履行完毕配合房产过户手续及银行账号取消挂失手续之后由汤某和汤某直接从法院领取;

五、本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后2322.50元,盛某自愿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就汤某去世后所留遗产的继承分割事宜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后即产生法律效某某。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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