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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XX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麓谷大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法务工作者,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XX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交)、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谷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巴士公交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某某财保的委托代理人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11年3月9日7时10分左右,原告骑自某车在长沙市X区X路君逸山水大酒店前由北往南行驶时,被巴士公交的牌号为湘x的公交车撞伤,原告被送往长沙市第某医院,在该院住院治疗65天,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闭合性颅脑外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巴士公交在某某财保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为维护某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巴士公交赔偿原告10150.8元;2、判令某某财保赔偿原告120000元。

被告巴士公交辩称:一、对本次事故没有异议。二、原告要求计算赔偿金额及范围不准确,应当依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减。三、本次事故中我方已垫付47400元,应在原告赔付金中予以核减。

被告某某财保辩称:一、请求法庭核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以确认是否在我公司投保。如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商业险和原告之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某士公交和某某财保就商业险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机构为长沙市仲裁委;二、请求法院核实肇事车辆的驾驶证是否在合法有效期间,如已过驾驶期限的,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原告诉求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户籍性质进行计算。误某应当依据法医鉴定结论的误某时某计算。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7时10分左右,巴士公交的驾驶员欧阳林驾驶牌号为湘x大型客车在湘湖路君逸山水大酒店前由南往北行驶时,恰遇唐某驾驶人力自某车在此由北往东左转弯横过机动车道。由于欧阳林驾车注意不够,措施不及,加之唐某驾驶人力自某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车通过,以致湘x大型客车前部与人力自某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长沙市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巴士公交驾驶员欧阳林与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长沙市第某医院治疗。

唐某于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5月14日在长沙市第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的医疗费43948.19元全部已由巴士公交垫付。后唐某还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长沙市第某医院及湖南省第某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由唐某垫付了1668元,由巴士公交垫付了2125.62元。2011年11月8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12月5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唐某的后期医疗费用及误某休息时某进行了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唐某后期医疗费用建议按前期医疗费用的10%进行核算,误某休息时某评定为180日。

巴士公交还支付了100元救护某费用、160元停车费。

另查明:唐某与湖南君逸山水大酒店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08年6月24日-2010年6月24日、2010年6月24日-2012年6月23日),合同约定:乙方(唐某)在该酒店从事服务岗位的工作,甲方(湖南君逸山水大酒店)按照省、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的规定及酒店《员工手册》第某章的规定,确定乙方(唐某)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某阳学校出具的证明、学生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证实,唐某的女儿李洋(出生于X年X月X日)在朝阳学校二年级二班就读。

湘x大型客车登记的车主为巴士公交,欧阳林系该公司司机。巴士公交向某某财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某者商业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某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6日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某、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某、被保险人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第某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并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长沙市仲裁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户籍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某、住院病某记录及发票、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劳动合同书》、学生基本情况、证明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巴士公交的驾驶员欧阳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唐某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巴士公交驾驶员欧阳林与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但由于欧阳林系巴士公交的司机,且湘x大客车登记的车主为巴士公交,故欧阳林的赔偿责任应由巴士公交承担。巴士公交已向某某财保投保了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某者商业责任保险,某某财保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唐某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①医疗费,唐某于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5月14日在长沙市第某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43948.19元全部已由巴士公交垫付;唐某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长沙市第某医院及湖南省第某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由唐某垫付了1668元,由巴士公交垫付了2125.62元;后期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按前期医疗费用的10%给付,即为4774.18元【(43948.19+1668+2125.62)×10%】,全部医疗费用合计52515.99元;②残疾赔偿金,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根据《劳动合同书》,唐某于2008年6月24日起就在湖南君逸山水大酒店上班,在长沙市连续居住已经超过一年,故应按照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的标准计算,为113064元(18844元/年×20年×30%);③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0元/天×65天);④误某,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误某而实际减少收入,故对唐某关于误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⑤护某3900元(60元/天×65天);⑥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相关证据,唐某的女儿李洋在长沙上学、生活,故应以201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3403元的标准计算较为适宜,为20104.5元【13403元/年×10(18-8)年×30%÷2】;⑦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600元;⑧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确定为8000元;⑨司法鉴定费1700元。综上,经本院审核后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共计201834.49元。

唐某要求巴士公交、某某财保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合法,本院在审核认定的金额内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某某财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的赔付责任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某、交通费、误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4465.99元、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护某、交通费、误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668.5元及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鉴定费1700元,三项合计81834.49元。巴士公交还支付了100元救护某费用、160元停车费。巴士公交称其还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唐某,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因而本案在交强险赔偿后还剩的损失总额为82094.49元,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的规定,由巴士公交承担60%,即为49256.69元,由唐某承担40%,即为32837.80元。由于巴士公交与某某财保的商业险约定了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途径,因此对于商业险部分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某某财保应承担的赔偿额为交强险120000元;巴士公交应承担的赔偿额为49256.69元,现巴士公交已垫付46333.81元(43948.19+2125.62+100+160),故巴士公交还需支付唐某赔偿款2922.8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十三条、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第某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八条第某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三)项、第某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唐某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

二、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唐某赔偿款2922.88元;

三、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5元,由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某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因生命、健某、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某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某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某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某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某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某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某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某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某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某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某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某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X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某、直辖市X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某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第某款自某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某权、身体权;

……

第某条第某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某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某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某、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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