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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时间:2000-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朱某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原审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提出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于2000年2月14日向其发出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国黑色金属燃料华东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签收了该通知书。限期届满后,中国黑色金属燃料华东公司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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