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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别名贾某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在2010年1月31日驾驶鲁x号(临牌)货车与和素芹相撞,造成和素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车辆及驾驶证信息、孟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收条;证人赵××证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能够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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