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0月10日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X区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榆阳区X区塞北羊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宿舍内,盗走同事白xx工资后在邮政储蓄银行榆林支行取走工资本内人民币1920元,后将工资本放回原位置后逃离榆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白xx的报案材料、陈某、取款凭单、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郭玉婷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