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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男,奉节县人。2005年12月23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拘某五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某,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9日18时05分,被告人兰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时代牌货车到奉节至吐祥镇X村给被害人朱代珍家装运木料后行驶至该村X组小地名清沟子路段,因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将站在车前方的朱代珍撞到路外约20米高的坎下致其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兰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兰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给付赔偿款,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某、取保候审决定书。2、证人宋某、段某、冉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尸体检验报告。7、事故车辆技术鉴定。8、渝公交认字(2012)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抓获说明。10、治安调解协议、申请书。11、被告人兰某的户口证明。12、(2005)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兰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兰某出示有经质证的被害方收到赔偿款的收条一份,本院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兰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得到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君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费明军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某,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某:(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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