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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白某、白XX、白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白某。

被告白XX

被告白X。

原告何某与被告白某、白XX、白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5月16日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毛嘉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白某、白XX、白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2011年2月10日,被告白某到湖北利川白X的女儿家走亲戚,向原告借用渝x丰田轿车使用。在从利川返回奉节的途中,由被告白XX驾驶该车,当车行至奉节五马镇X路段时,该车翻下路边深沟,车辆严重毁损。2011年2月23日,原告委托丈夫邓某环与三被告协某,并达成协某,同意将受损车辆转让给被告白某,双方自愿签订了《轿车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渝x丰田轿车转让给被告白某,转让价款为168000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68000元,余款100000元在2012年1月21日前付清,被告白X、白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不给而发生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律某、误工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的当日给付原告车款68000元,余款100000元三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主张权利,从山东青岛回家起诉三被告,产生交通费2500元、律某代理费6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支付原告轿车转让余款10万元,赔偿原告交通费2500元、律某6000元,合计108500元,被告白XX、白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举示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2、车辆登记信息及车辆行驶证;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4、《轿车转让合同》;5、《法律某务委托合同》、金额为6000元的律某代理费收据一张;6、律某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7、交通费发票两张,金额为1275元。

被告白某、白XX、白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律某和交通费很高,希望能少点。其他的无异议。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也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某自愿达成的《轿车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某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某束力,原、被告双方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被告后,被告就应该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给付车辆价款的义务,但被告逾期没有完全履约,且给原告造成为主张权利而产生了律某、交通费的后果,作为债务人的被告白某理应给付原告车辆转让欠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给付拖欠的车辆转让款的请求,证据充分,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自愿约定,原告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律某,由被告白某承担,现该费用已实际发生,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此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承担交通费、律某的请求,亦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白XX、白X在《轿车转让合同》中订立了保证条款,其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其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负有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即被告白X、白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某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诚实守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给付原告何某车辆转让余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1275元,律某6000元,合计10727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白XX、白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交纳1235元(原告何某已预交),由被告白某负担,被告白某负担之金额在支付案款时直付原告何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某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某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毛嘉陵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杨鑫

附:相关法律某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某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某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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