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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怀中执督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元月7日立案执行,至今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金某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熊一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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