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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号物资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锦,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X路X号火炬创新大厦501-B。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北京动力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院建外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X路X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三层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瑞网络公司)、北京动力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力科技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龙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广,博瑞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动力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军、秦春丽,网龙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为“喜羊羊与灰某”系列美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某作品的全部著作权。2011年,我公司发现博瑞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安卓网(网址为www.x.com)上传播名某《喜羊羊大战葫芦娃(1.0.0)》(简称《喜羊羊大战葫芦娃》)的手机游戏软件,该软件中擅自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某羊、懒羊羊和灰某三个卡通形象,属于侵犯我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软件。经查,上述游戏软件由动力科技公司开发,网龙信息公司与博瑞网络公司作为安卓网的共同经营者,擅自推广运营涉案侵权游戏并参与利益分成。因此,三被告共同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美某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瑞网络公司停止在安卓网上传播涉案手机游戏并停止提供该游戏的下载服务,动力科技公司停止开发涉案手机游戏,网龙信息公司停止推广运营涉案手机游戏;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博瑞网络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我公司已经明确标示安卓网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并公开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某;二、我公司未改变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三、涉案手机游戏中包括大量素材,而本案争议的内容只是其中的美某作品形象,我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每款游戏及其中的素材是否侵权进行甄别,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游戏的素材构成侵权;四、我公司在接到原创动力公司的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游戏;五、我公司并没有从涉案游戏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综上所述,我公司并未侵犯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动力科技公司答辩称:本案诉争的手机游戏并非我公司开发,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龙信息公司答辩称:涉案手机游戏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到安卓网,我公司没有参与推广也没有参与分成,涉案游戏以及安卓网均与我公司无关。因此,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创动力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喜羊羊与灰某》是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该动画片曾获得“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最具有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第二十三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美某片形象设计提名某、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以及“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等。

2008年8月29日,原创动力公司申请广东省版权保护联某会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某》中的美某羊、懒羊羊和灰某卡通形象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除作品名某外,三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事项均显示:作品类型为美某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

2011年8月4日,原创动力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对从安卓网上下载相关手机游戏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为此出具了(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以下内容:

一、登录安卓网(网址为www.x.com),网站上方依次显示有“安卓首页”、“安卓论坛”、“安卓市场”、“游戏娱乐”、“软件应用”、“主题下载”、“新手教程”、“手机评测”、“安卓资讯”和“安卓图片”等频道;网站下方显示有“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点击网站下方“关于我们”字样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上显示有“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11年3月18日,是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等内容,该网站所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均为博瑞网络公司。

二、在首页点击“安卓市场”选项,页面上显示有“精品推荐”、“上升最快”、“最新应用”、“最新游戏”等栏目,栏目中主要显示软件的图标及名某;在搜索栏中输入“灰某”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多个搜索结果,每项搜索结果均包括软件图标、名某、文字介绍以及作者、适用平台等内容。

三、在相应页面上点击“喜羊羊大战葫芦娃(1.0.0)”选项进入游戏下载页面,该页面上显示有游戏简介、软件介绍以及软件截图等三部分内容,并显示有“下载到电脑”、“推送到手机”等按钮。其中,游戏简介部分包括“作者:x”、“类别:动作冒险”、“发布时间:X-X-X”、“下载次数:2193”等内容;软件介绍部分含有如下文字介绍:“《喜羊羊与灰某》及《葫芦娃》动漫版权的格斗游戏,游戏中有六个角色供玩家选择,包括喜羊羊、灰某、懒羊羊、蛇女、蝎子王、葫芦娃,游戏为每个角色都量身定做不同的动作技能,使角色在游戏中特点鲜明,凸显个性!运行需要安装Java游戏管理器”;软件截图部分显示有四幅图片,其中一幅较大图片上显示的羊的卡通形象与美某羊基本相同,其余三幅中的羊的卡通形象无法清晰辨别。点击“下载到电脑”按钮,根据提示将游戏下载到电脑后,与手机进行连接,将游戏复制并安装到手机后,运行该游戏。

四、上述游戏中显示的开发商和运营商为“北京动力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联某电话隐约显示为010-(略),选择相应游戏模式后,进入“人物选择”界面,选择过程出现了与灰某、美某羊、懒羊羊卡通形象基本相同的头像及相应的名某,选择完毕后即可通过操控相应卡通形象开始游戏。

动力科技公司称上述游戏中含有的该公司信息系他人伪造,该游戏与其无关,所显示的电话亦非该公司电话。原创动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亦未就此进一步举证。

诉讼中,博瑞网络公司称安卓网只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游戏页面上显示的游戏简介、软件介绍以及软件截图等内容均系网络用户上传时自行填写,涉案游戏系网络用户“x”上传,并提交了一份网络用户“x”的注册信息,其中显示的真实姓名某为x,开发者类型为个人,联某电话为(略),联某地址为北京海淀北四环中路X号柏彦大厦X室。

原创动力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安卓网由博瑞网络公司和网龙信息公司共同经营,且涉案游戏是其自行提供。就此,原创动力公司提供了一份安卓网的网站截图打印件和一份“安卓网开发者联某协议”(简称开发者协议)打印件,上述网站截图显示在安卓网上申请注册时需要确认开发者协议,该协议一方为授权方即开发者,另一方为被授权方,即博瑞网络公司和网龙信息公司。

博瑞网络公司和网龙信息公司对上述打印件均不认可,但博瑞网络公司认可网络用户在安卓网上申请注册时需要接受该网站的开发者协议,并表示该公司在原创动力公司起诉后已经删除了涉案游戏。为此,博瑞网络公司提交了一份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的(2012)闽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如下内容:2012年2月27日在安卓网上以“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或“喜羊羊”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已经搜索不到涉案游戏;在该网站上申请注册过程中需要同意确认一份“安卓网开发者联某协议”,该协议的授权方为开发者(简称甲方),被授权方为博瑞网络公司(简称乙方),该协议含有如下内容:乙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甲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甲方将甲方研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产品授予乙方推广运营,如因知识产权的归属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完整的作者管理区;甲方保证其具备合法资格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向乙方提供的授权产品及其相关信息具有合法版权,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授权给乙方的所有授权产品,所有权仍归甲方;因双方合作需要,由乙方独立开发的技术、开发工具、宣传资料等权益,归乙方所有,并不因双方的合作而有所改变;由双方合作开发的技术、工具,或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等权益,归双方共有;授权产品如涉及到第三方版权,甲方应与第三方如制片公司、美某师、摄影师、模特儿、演员,和/或任何牵涉之个人、公司、组织签署合约、取得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人物肖像、图片、互动内容的许可,确保本合同的权利。

原创动力公司认可博瑞网络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游戏,但对上述开发者协议不予认可,认为博瑞网络公司进行了修改。

另查一,网龙信息公司系博瑞网络公司的股东。

另查二,原创动力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原创动力公司还表示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4000元,但未就此举证。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2)闽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美某羊、懒羊羊和灰某卡通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某作品。根据原创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某》制片者的身份以及上述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懒羊羊和灰某卡通形象的著作财产权。

涉案被控侵权的《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游戏中使用了分别与美某羊、懒羊羊和灰某基本相同的卡通形象,结合安卓网上对上述游戏的文字介绍以及软件截图,可以认定上述游戏中使用的相应卡通形象即为原创动力公司的涉案美某作品。现原创动力公司明确表示并未授权他人在涉案游戏中使用涉案作品,三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喜羊羊大战葫芦娃》游戏中使用涉案卡通形象存在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涉案游戏为侵权产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博瑞网络公司系安卓网的经营者,该网站属于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对于原创动力公司提出涉案游戏由动力科技公司开发,网龙信息公司与博瑞网络公司作为安卓网的共同经营者,推广运营涉案游戏并参与利益分成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其一,涉案游戏是由匿名某络用户“x”上传到安卓网,虽然该游戏中载明的开发商和运营商为动力科技公司,但仅凭此点并不足以确定涉案游戏系动力科技公司开发,且博瑞网络公司提交的“x”的注册信息与动力科技公司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游戏是由动力科技公司开发;其二,安卓网上标示的经营者以及所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单位均为博瑞网络公司,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安卓网的截图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安卓网系博瑞网络公司和网龙信息公司共同经营;其三,原创动力公司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安卓网提供了涉案游戏的免费下载服务,不足以证明博瑞网络公司推广运营涉案游戏并参与收益分成。因此,本院对原创动力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本案审理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博瑞网络公司作为安卓网的经营者是否应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侵权游戏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从安卓网的经营模式看,该网站为开发者提供开放的网络存储空间,由其将开发完成的软件等产品上传至网站空间,供普通用户下载后安装到手机使用。上述模式是随着网络技术创新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但本质上,博瑞网络公司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某、联某、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就本案而言,首先,与影视类作品相比,博瑞网络公司对涉案类型的作品以及涉案侵权方式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可能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而且,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上出现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查,客观上也难以实现。因此,博瑞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要承担与其经营模式、管理信息的能力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与影视类作品相比,原创动力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卡通类美某作品,此类作品的创作成本、创作难度较低,具有一定美某基础的网络用户即可自行创作,网络环境下亦存在大量免费传播的卡通类美某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辨别网络用户传播的此类作品是否属于侵权作品。而且,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卡通形象只是涉案游戏中的构成要素,除非对涉案游戏的内容主动进行实质审查或者权利人事先发出通知,否则,博瑞网络公司难以注意到涉案游戏中出现的卡通形象,更无从知道涉案游戏为侵权游戏。但如上所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主动审查,既无法律依据,也超过了其自身的能力,且势必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失衡。而且,现行法律明确设立了“通知与移除”的规则,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博瑞网络公司仅应在权利人发出通知或者侵权事实明显的情况下承担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原创动力公司在起诉前未曾向博瑞网络公司发出删除通知,博瑞网络公司在原创动力公司的起诉后即删除了涉案侵权游戏。第三,从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来看,公证时是通过从其他网页点击链接的方式找到涉案游戏,涉案游戏并没有被置于安卓网的显著页面,也无法看出博瑞网络公司对涉案游戏进行了编辑、整理或者修改,不能证明涉案侵权事实属于明显的、足以引起博瑞网络公司注意的侵权事实。并且,涉案游戏系免费下载,博瑞网络公司并未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此外,根据博瑞网络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络用户在安卓网上注册时均须接受一份开发者协议,要求开发者保证提供的授权产品具有合法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涉及到第三方版权应取得许可,表明博瑞网络公司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综上,博瑞网络公司对于含有涉案美某作品的侵权游戏在安卓网上的传播,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且博瑞网络公司已经将涉案侵权游戏删除,故博瑞网络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创动力公司本案所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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