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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栾川县伏牛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栾川县伏牛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X路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成栋,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洛阳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房地产公司)为与被告栾川县伏牛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牛山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3月16日、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赵海江,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成栋、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诉称,2000年1月16日,昊源房地产公司与伏牛山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昊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铁岭小区X栋住宅楼中的9#楼地面以上工程由伏牛山建筑公司施工。整个铁岭小区住宅楼是专门为原郑州铁路X路分局(后因铁路系统改制,洛阳铁路分局已被撤销)定向开发建设,早在1999年8月30日,昊源房地产公司即与洛阳铁路分局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2002年8月14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购房相关内容。2003年6月13日,洛阳铁路分局以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起诉昊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诉讼中,洛阳铁路分局申请对X栋楼的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铁岭新村X#楼进行检测鉴定,2005年4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1、对该工程上部结构设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表明原上部结构的设计能使该工程的结构体系、结构性能及墙体受压承载力均基本满足有关规范要求;2、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验算,二层共有六道墙体(墙段)受压承载力不足,墙体受压承载力与荷载作用之比均为0.87,已对结构安全造成影响;3、抽检构件中存在少数圈梁的截面尺寸偏小,抽检的圈梁的主筋直径偏小,个别圈梁的箍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对设计要求的结构局部的抗震性能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4、该房屋所测外墙顶点倾斜不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该建筑物外墙顶点倾斜未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处理建议:1、建议对受压承载能力不足的墙体采取加固处理措施;2、建议对存在缺陷的混凝土构件采取补强措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加固处理方案。经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复费用,鉴定结论为:铁岭新村X#楼加固处理税后总造价为x.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伏牛山建筑公司应当赔偿昊源房地产公司加固修复费用。由于伏牛山建筑公司施工的铁岭新村X#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铁路分局要求解除合同。9#楼住户于2003年6月13日前全部搬走,对住户搬家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铁路分局经评估造价为x元。在昊源房地产公司与郑州铁路局的的诉讼中,昊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1000万元调解结案,赔偿数额包括9#楼住户搬家装修损失。对上述装修损失,伏牛山建筑公司依法应予赔偿。综上,昊源房地产公司要求伏牛山建筑公司立即支付给昊源房地产公司铁岭新村X#楼质量赔偿金x.61元;支付昊源房地产公司铁岭新村X#楼住户搬家室内装修损失x元;由伏牛山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鉴定费指在此前的诉讼中,昊源房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加固方案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5万元和委托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支出鉴定费用x元,共计鉴定费x元)。

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辩称,一、昊源房地产公司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铁岭新村X#楼进行检测鉴定,9#楼地面以上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此,伏牛山建筑公司不认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伏牛山建筑公司根本就不知道,况且昊源房地产公司依据的这份检验报告仅对9#楼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检验,而实际造成9#楼质量问题的是地基基础部分,昊源房地产公司对此只字不提。2000年12月21日铁岭新村X#楼经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为“优良工程”,购房人已全部入住,时隔两年半之久,由于该楼房基础质量差,地基下沉,多处存在缺陷,致使楼房墙体裂缝,对此,再次经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验收期间查明了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小区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以及前期处理冲沟杂填土的施工质量等导致小区墙体裂缝,对此,鉴定该小区X#楼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据此充分说明9#楼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设计及地基存在问题造成,而昊源房地产公司依据的检验报告仅对9#楼地上部分作出鉴定,不考虑地基,对此,伏牛山建筑公司不予认可。另外,昊源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鉴定机构是否有资格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伏牛山建筑公司一概不知。二、昊源房地产公司和伏牛山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第4条明文规定:甲方(昊源房地产公司)驻工地代表刘洪庆,社会总监理工程师赵广清。这二人均为昊源房地产公司驻工地代表,授权范围就是施工阶段图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控制。由河南中大监理公司跟踪监理,每道程序、每个环节都有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经过进场复试合格后使用,试块严格把关,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洛阳市监督站交工资料已备案)。现在凭空出现一份伏牛山建筑公司根本不知道的检验报告证明9#楼质量有问题,伏牛山建筑公司不予认可。三、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问题,由洛阳市质检站仲裁,所以,昊源房地产公司应先到洛阳市质监站仲裁,而不是向法院起诉。四、昊源房地产公司认为工程质量应该以司法鉴定为准不符合国家建设部立法本意,根据国家建设部的解答,发包方提出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如果要推翻,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综上,铁岭新村X#楼质量问题不是伏牛山建筑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及鉴定费伏牛山建筑公司不予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某为:

1、造成铁岭新村X#楼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因伏牛山建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2、昊源房地产公司要求伏牛山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昊源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对该证据材料的观点和意见如下:

1、双方于2000年1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证明昊源房地产公司是铁岭新村X#楼的建设单位,伏牛山建筑公司是施工单位,施工的范围是9#楼地上部分,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是优良,合同第四页第14条第2项规定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承担质量损失责任。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证据1没有异议。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5年11月16日)。证明伏牛山建筑公司承建的铁岭小区工程定向开发给郑州铁路局,建设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发现墙体有裂缝,郑州铁路局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将昊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铁岭小区所有楼房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9#楼地基经过加固后,加固后的基础可以满足房屋安全性要求,上部的砖、砂浆、混凝土、钢筋等不符合设计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昊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郑州铁路局1000万元(不包括8#楼);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调解书不予认可,认为楼房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地基沉降,调解书一直认为是地上部分的原因,实际上还是地基下沉造成的,调解书不是判决书,有悖于事实,该调解书是昊源公司与郑州铁路局自愿达成的,与伏牛山建筑公司没有关系。

3、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铁岭新村X#楼检验报告》(2005年4月28日)。证明:该检验报告是在郑州铁路局起诉昊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是一个对铁岭小区楼房综合性的鉴定,不光是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问题,对9#楼的鉴定结论主要是砖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根据鉴定结论第三条,二层墙体砂浆强度不满足要求,第四条抽检的圈梁主筋直径偏小,个别圈梁的箍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五条抽检构件中存在少数圈梁截面尺寸偏小的现象,以上几条主要涉及地面以上部分,在鉴定中也对地基部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第七、八、九条是针对基础部分的鉴定,第七条载明目前的基础沉降变形基本趋于稳定,第八、九条对桩基开挖区域进行了检测,说明地基经过加固后基础沉降变形基本趋于稳定,加固桩的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均高于x。鉴定意见的第一条说明上部设计符合规范要求,第二条说明二层共有6道墙体砖、砂浆、混凝土等不合格对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第三条说明圈梁的主筋直径偏小,个别圈梁的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对设计要求的结构局部的抗震性造成不利影响,这三条主要涉及上部,应该由本案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负责。第六条说明经过加固后的基础可以满足房屋使用的安全要求。昊源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赔偿的是地上部分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地基问题产生的损失。处理建议前两条与上部有关系,应该由伏牛山建筑公司负责,后面的3、4、5、6与伏牛山建筑公司没有关系;检验报告的第四页写明9#楼加固的时间是2002年6月至8月,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是2005年4月,说明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已经加固完毕;2005年检验报告出来以后,在伏牛山建筑公司讨要工程款的时候,昊源房地产公司已经告知其工程的上部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不能支付。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9#楼的加固时间不是2002年6月至8月,3#楼、4#楼的加固时间是2002年6月至8月,当时其他楼层没有加固,有悖于事实;该报告上提到伏牛山建筑公司只负责地面以上,昊源房地产公司负责地面以下,不符合事实,导致砖、砂浆、钢筋等不符合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地基下沉造成的,正是由于地基下沉,才造成墙体裂缝,钢筋拉长,砂浆粉碎,在施工时上述建筑材料都经过监理检验,都是合格的;鉴定抽样时,伏牛山建筑公司没有参加,抽样的地点、位置、时间都不清楚;昊源房地产公司提到设计问题,设计院是按照正常地基进行设计的,昊源房地产公司没有给设计院提到地基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昊源房地产公司方承担。

4、(1)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洛阳市X村X#楼《鉴定报告》(2007年7月30日)。证据来源:昊源房地产公司在廛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伏牛山建筑公司质量赔偿一案时,通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所做的报告,鉴定目的就是对9#楼地面以上部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需加固、补强的部分出具修复方案;第二页具体的加固方案是针对上部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出具的修复方案,这和裂缝没有关系;(2)《统一发票》(收款日期2007年8月14日,金额5万元整)。证明昊源房地产公司支出鉴定费5万元。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鉴定报告和发票不予认可。

5、(1)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2007年10月15日),来源:昊源房地产公司在廛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伏牛山建筑公司一案时,昊源房地产公司通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对建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修复方案加固需要的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加固9#楼加固处理税后总造价x.61元;(2)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更正说明(河南国是2008年3月7日)。上述鉴定书送达后,发现把伏牛山建筑公司的名称写错了,又出具了更正说明;(3)《统一发票》2份。收款日期为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1月12日,收款单位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合计金额1.2万元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第五组证据不予认可。

6、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昊源房地产公司诉伊川县彭婆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证明铁岭新村X#楼是伏牛山建筑公司施工的,10#楼是伊川县彭婆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2004年因为10#楼的质量问题昊源房地产公司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伊川县彭婆建筑安装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伊川县彭婆建筑安装公司赔偿损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认定10#楼存在质量问题,支持了昊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件中,经过鉴定,加固费用是50多万元,但鉴定结论是按照7级抗震来认定的,但是当时设计的时候是按6级抗震设计的,检验报告提高了抗震等级,伊川县彭婆建筑安装公司不服,提出了异议,法院酌情降低加固费用为40多万元,具体到今天开庭的这个案件,加固费用就是按照原来设计的六级抗震来进行鉴定的,所以不涉及加固费用差异问题;(2004)洛民初字第X号案件与本案很相似,因此这份判决书对本案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认为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本案与10#楼情况不同,铁岭新村X#楼当时已经鉴定为优良工程,两年后又鉴定为合格工程。

7、(1)1999年8月30日昊源房地产公司与洛阳铁路分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铁岭小区是定向销售给洛阳铁路分局,其中包括#号楼。(2)2002年8月14日昊源房地产公司与洛阳铁路分局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铁岭小区工程交工后,墙体出现裂缝,洛阳铁路分局提出异议,要求昊源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加固及赔偿损失,当时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昊源房地产公司按照补充协议进行了加固,洛阳铁路分局还不放心,就起诉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认为第七组证据与其没有关系,不予质证

8、洛阳铁路分局诉昊源房地产公司民事诉状。证明昊源房地产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对房屋进行加固后,洛阳铁路分局认为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向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同时,9#楼住户全部从房屋内搬出。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该份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铁岭新村X#楼第二次鉴定是在2003年6月7日,鉴定为合格工程,而洛阳铁路分局起诉是在2003年6月13日。

9、2003年6月10日和2003年7月8日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证明昊源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加固后,洛阳铁路分局还不放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9#楼住户全部搬出,当时洛阳铁路分局申请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9#楼住户搬出造成的装修损失进行评估,合计装修费用是x元。根据高院的鉴定报告,9#楼用户全部搬出不是由于基础问题造成的,是由于上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加固,住户才全部搬走,因此,昊源房地产公司认为这部分损失应该由伏牛山建筑公司来承担。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认为评估时自己没有到场,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10、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关于铁岭新村工程的几点要求》。证明2001年12月25日,铁岭新村住宅楼工程的“暂定优良”评定被取消了。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证据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9#楼在2000年经过建设单位内部及洛阳市质检站鉴定,暂定为优良,这次2001年12月21日洛阳市质检站的几点要求全部是针对地基问题,没有提及9#楼的主体部分出现问题,取消“暂定优良”是因为地基出现问题,而不是地基以上主体部分出现问题;其中第三项意见要求报送X栋楼关于地基施工的资料,后来就是根据报送的这些材料取消了“暂定优良”的评定;该证据中显示1-6#楼地面以上出现问题,7-11#楼地基以上没有出现问题。

11、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站洛市建质[2003]X号文件《关于铁岭新村住宅楼工程质量核定的决定》。证明9#楼质量达到合格。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该证据显示仍然是地基以下出现问题。

12、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是关于铁岭新村X#楼工程的,基本情况与本案相似,该判决已生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

经质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认为3#楼当时就没有验收,所以关于3#楼的判决书对本案没有参考意义。

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对该证据材料的观点和意见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的第四条规定,伏牛山建筑公司是在昊源房地产公司两个监理人员监督下施工的,如果出现问题,也应该由昊源房地产公司承担。

经质证,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合同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伏牛山建筑公司把施工责任转嫁到监理人员身上,没有法律依据。

2、铁岭新村住宅区X#楼图纸会审纪要一份。证明伏牛山建筑公司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经质证,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会议纪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纪要是对重点的问题及需要变更的问题进行提示,整个施工还是应该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伏牛山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哪些不符合要求,检验报告已经说的很清楚。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一份。证明2000年12月21日,铁岭新村X#楼经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检验为优良工程,当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经质证,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该评定表是暂定优良,以后发现墙体裂缝,洛阳市建委已经发文取消了此优良工程的评定。

4、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文件《关于铁岭新村住宅楼工程质量核定的决定》(复印件)。证明该小区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有缺陷及前期处理冲沟杂填土的施工质量;由于上述问题导致9#楼由原来的优良工程变为合格工程。

经质证,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国家质量检验中心鉴定结论证明施工方存在责任,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该承担法定的义务。

5、洛阳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6)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廛河区人民法院已经查清楚了。

经质证,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判决书、裁定书本身没有异议,对工程质量问题因为昊源房地产公司撤诉,廛河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因为工程位于老城区X镇X村,所以昊源房地产公司撤诉后起诉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廛河区人民法院只是处理了工程款问题。

6、2000年12月18日《铁岭新村X号楼工程整改报告》。证明9#楼建成后,经昊源房地产公司、伏牛山建筑公司及监理公司三方共同验收认定为优良工程。

经质证,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后来主体部分和地基部分都出现重大问题,“暂定优良”的评定被取消了。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休庭,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调解过程中,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又提交了铁岭新村小区X#楼交工资料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结构工程验收记录。证据来源于洛阳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勘察报告证明9#楼的地基地质结构复杂,原来是垃圾场,有窑洞和空洞穴,还有冲沟,因为地基的缺陷导致整体楼房下沉。这份报告上很详细的记载着地基调查的结构状况。验收记录是具有代表性的,是根据所有材料出具的最后验收报告,这个记录是根据对建筑材料的检验以后综合性地出具一个材料。证明9#楼所有的建筑材料都符合质量要求。为什么现在的司法鉴定结论说不符合要求。

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解释因为工程距今已经10年,这两份证据在洛阳市质检站存档,找寻档案需要时间,所以提交证据较晚。

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认为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举证的两份证据超出举证期限,不予质证。但是有两点需要向法庭陈述。第一点:勘察报告与本案无关,不均匀沉降形成的裂缝是由基础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与伏牛山建筑公司无关,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该公司应该对楼房的上部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点:伏牛山建筑公司的自检记录在前,是在2000年,2004年经过司法鉴定中发现砖、砂浆、钢筋等有质量问题。伏牛山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保修期限是70年,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争执的质量问题应该以司法鉴定为准。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9年,昊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铁岭新村小区工程,小区规化设计有X栋住宅楼,均为六层砖砌体结构,定向销售给原郑州铁路X路分局。该X栋住宅楼夯扩桩施工单位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部结构工程由昊源房地产公司发包给不同的建筑单位施工,其中9#楼由伏牛山建筑公司承建。2000年1月16日,昊源房地产公司与伏牛山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昊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铁岭新村住宅楼中的9#楼地面以上工程由伏牛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建筑面积3212.61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x.98元,质量等级:优良;工程保修按洛阳市有关规定执行;因昊源房地产公司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由该公司承担质量损失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洛阳市质量监督站仲裁;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工期、工程进度、工程验收、付款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同年12月工程竣工,12月21日,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X号楼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暂定优良。因铁岭新村住宅楼工程施工期间和竣工后,普遍存在墙体裂缝现象,2001年12月25日,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向昊源房地产公司下发了《关于铁岭新村工程的几点要求》,并将原1#-11#楼(3#楼除外)暂定质量等级同时取消。之后,根据市X组织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上讨论的意见,认为该小区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以及前期处理冲沟杂填土的施工质量等是导致该小区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为此,昊源房地产公司对导致工程墙体裂缝的地基基础进行了加固,并通过相关验收。2003年6月7日,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洛市建质[2003]X号文件《关于铁岭新村住宅楼工程质量核定的决定》,核定铁岭新村小区X#楼等X栋楼工程质量达到合格(3#楼另行处理)。但郑州铁路X路分局认为房屋虽经加固,质量隐患没有根本排除,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于同年6月16日起诉昊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昊源房地产公司于同年6月30日起诉郑州铁路X路分局要求支付房屋价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期间,因铁路系统改制,郑州铁路X路分局被撤销,由郑州铁路局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郑州铁路X路分局申请对铁岭新村X栋楼的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2005年4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对9#楼的鉴定意见为:1、对该工程上部结构设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表明原上部结构的设计能使该工程的结构体系、结构性能及墙体受压承载力均基本满足有关规范要求;2、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验算,二层共有6道墙体(墙段)受压承载力不足,墙体受压承载力与荷载作用之比均为0.87,已对结构安全造成影响;3、抽检构件中存在少数圈梁的截面尺寸偏小,抽检的圈梁的主筋直径偏小,个别圈梁的箍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对设计要求的结构局部的抗震性能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4、该楼多道墙体出现裂缝,影响房屋整体性,削弱了墙体承载及结构抗震能力。该楼的墙体裂缝及其他外观状况存在的问题均对房屋的适用性及耐久性构成影响。该工程在基础加固前地基基础的不均匀沉降,造成墙体及其他构件出现裂缝。加固后裂缝仍在发展,主要是因为基础加固后地基土扰动及水的影响下引起的短期不均匀沉降,此外温度与环境的变化也会引起裂缝。部分裂缝已经进行了表面修补,但这种处理措施不能有效制止温度或湿度变化引起墙体裂缝宽度的变化,修补后的面层仍可能会开裂。5、该房屋所测外墙顶点倾斜不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该建筑物外墙顶点倾斜未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6、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基础加固资料,认为加固后的基础可以满足房屋使用的安全要求。目前基础沉降变形基本稳定,但应加强防水措施,放置地基浸水降低桩基承载力和引起基础附加沉降。处理建议:1、建议对受压承载能力不足的墙体采取加固处理措施。2、建议对存在缺陷的混凝土构件采取补强措施。3、建议对墙体裂缝及其他损伤采取加固与维修处理措施。4、建议增设上游拦水坝及排水沟,同时小区内采取必要的防水措施,控制小区场地雨、雪水排放,避免水渗入地基。5、建议更换或重新安装上、下水管道,并定期普查上、下水管道等给排水系统,防止管道渗漏。6、建议对房屋继续进行一段时间的沉降观测(每月一次),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共10条,其中包括1、双方共同确认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国家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针对洛阳市X村X#-11#楼所作出的检验结论。该检验报告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重要依据。2、双方共同确认铁岭新村X#-11#楼的总房款x.76元,目前郑州铁路局仍欠昊源房地产公司x.76元未付。3、为确保洛阳铁岭新村X#-11#楼质量安全,昊源房地产公司针对盖楼的质量缺陷部分,进行了二次加固工程,投入加固材料费、打桩费、打孔费、基础加固费、加固设计费等费用总计x元,上述加固工程已完毕,该费用由昊源房地产公司自行负担。4、鉴于房屋确有质量问题,昊源房地产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郑州铁路局支付1000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以及各楼及小区设施的维修补强处理费用)。该赔偿金从郑州铁路局所欠昊源房地产公司房款中扣除,双方在办理移交各种手续时扣除完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以(2004)豫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2006年昊源房地产公司诉于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伏牛山建筑公司支付铁岭新村X#楼质量赔偿金等。伏牛山建筑公司反诉要求昊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在审理过程中,经昊源房地产公司申请,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通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铁岭新村X#楼地面以上部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需加固、补强的部分出具修复方案,委托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2007年7月30日,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加固处理方案为:1、对二层砖及砌筑砂浆均未达到设计要求且受压承载能力不足的墙体采用钢筋网片抹M10水泥砂浆进行加固,砂浆厚度33。2、二层其他(砖及砌筑砂浆均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墙体采用钢筋网片抹M10水泥砂浆进行加固,砂浆厚度33。3、对三层以上(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墙体采用钢筋网片抹M10水泥砂浆进行加固,砂浆厚度33。4、对存在缺陷的混凝土构件采用粘钢进行加固。昊源房地产公司为此鉴定支出鉴定费5万元。2007年10月15日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铁岭新村X#楼加固处理税后总造价为x.61元。昊源房地产公司为此鉴定支出鉴定费x元。2009年9月昊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诉,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签订的关于铁岭新村X#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某是铁岭新村X#楼上部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洛阳市质量监督站仲裁。”所以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应先向洛阳市质量监督站申请仲裁,而不是向法院起诉。但因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无该项权限,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认为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应该以司法鉴定为准不符合国家建设部立法本意,根据国家建设部的解答,发包方提出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如果要推翻,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所以,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应先通过行政诉讼推翻9#楼的质量等级认定。本案中,原告昊源房地产公司对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9#楼为合格工程没有异议,不主张推翻该质量等级认定,要求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承担的是9#楼竣工验收后上部主体结构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赔偿责任,属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第1.0.5条的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铁岭新村X#楼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至今仍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5年4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9#楼工程上部结构的设计基本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二层有6道墙体受压承载力不足,抽检构件存在尺寸偏小,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等问题,对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院认为这些问题属于工程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缺陷,并非地基质量问题引起的,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作为施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报告,铁岭新村X#楼上部主体结构加固处理税后总造价为x.61元。所以昊源房地产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支付质量赔偿金x.61元及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昊源房地产公司要求伏牛山建筑公司赔偿9#楼装修损失x元,因其证据不足,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伏牛山建筑公司辩称对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知情,且检验报告仅对9#楼地面以上主体部分进行检验,实际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设计及地基存在问题,工程竣工后被评定为合格工程,因此对该检验报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内容,对基础和结构均进行了检测和鉴定,且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否定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已确认了该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伏牛山建筑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第1.0.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栾川县伏牛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量赔偿金x.61元、鉴定费x元,共计x.61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5993元,被告负担5237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754元,被告负担2266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继英

审判员宁小建

审判员常跃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姬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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