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跃生,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岩明,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文超,被告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4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x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2、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辛某某辩称:1、辛某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原告和第三人吴××系亲属关系,原告系吴××的表妹,x元是第三人吴××所用;2、借条是吴××授意被告打的,因为当时吴××是郑州中科信息工程学校的校长,被告系吴××的专职司机。,吴××叫被告打借条,被告也不敢不打,况且当日吴××就把钱拿走了,从借条上也可以显示;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00元利息没有法律依据;4、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写明:“今从张某某处借现金贰万叁仟元(x.00元)(吴××用)辛某某2008.4.22”。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辛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辛某某辩称该款系吴××授意其从原告处取并交由吴××使用,故该款应由吴××偿还,通过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及吴××均相识,被告亦认可其从原告处取走x元的事实,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其从原告处取钱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行为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依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000元,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利息应从原告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被告辩称该款系交由吴××实际使用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通过其他诉讼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