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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南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光大国信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香港京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X号至X号中央大厦6字楼A1至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香港信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X号至X号中央大厦6字楼A1至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南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为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香港京光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信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审理期间,海滨公司于1999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海滨公司与光大公司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海滨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准许其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滨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梅

审判员郑学林

审判员于晓白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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