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与谭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8-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9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水藤北围工业区。

负责人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丹,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4日,被告谭某某进入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工作,从事杂工工种。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同年9月11日,被告在车间内安装螺旋机的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夹伤左手手指,被送到龙江医院治疗,医疗费由原告支付。同年10月9日,原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为六级伤残。2003年2月27日,原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2004年2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3]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2年9月11日至10月9日受伤期间28日的工资1338.44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12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略).20元,合共(略).76元;仲裁受理费2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已预交);处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未缴交,由被告垫付)。对此,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是第三人陈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谭某某在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依法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应向被告谭某某支付受伤期间的工资1511.99元[2001年度顺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129.67元÷20.92日×28日(从2002年9月11日至2002年10月9日)]、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38元(2001年度顺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129.67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略).80元(2001年度顺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129.67元×40个月)、被告已预交的应由原告交纳的仲裁费用400元,合共(略).17元。由于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是第三人陈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对于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所欠的债务,第三人陈某某应负无限责任。原告要求重新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经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工伤职工本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残疾等级鉴定结论不服时,才有权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原告向原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的月工资为600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对其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原告顺德区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第三人陈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谭某某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共(略).17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谭某某的伤情及残废等级,与事实严重不相符。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在法院审理阶段不应被适用。在顺劳残鉴第X号劳动能力鉴定书中,对谭某某伤情的认定是“左拇指完全缺失”,但在庭审过程中,从直观上可看到,谭某某的手指根本没有完全缺失。也就是说,顺劳残鉴第X号劳动能力鉴定书对谭某某伤情的认定即使从直观上都存在明显错误。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与陈某某在原审举证期间内已对此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原判以旧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驳回鉴定申请是错误的。该条例限制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程中的复查、重新鉴定权利,而并不是限制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有错误的,应本着维护双方权益的精神,委托相关法医鉴定部门重新鉴定。临床上确定拇指缺失程度是根据其缺失的平面,常用六度分法:远侧拇指指骨节部分缺失的为一度缺失;远侧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的为二度缺失;远、近侧拇指指骨节都完全缺失的为四度缺失。只有一拇指四度以上缺失的,才能评定为六级伤残,如果拇指只是二度缺失的,伤残等级应为玖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六级伤残为拇指完全缺失,即远、近侧拇指指骨节都完全缺失;七级伤残为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即尚有指骨关节存在。本案中,谭某某受伤的左手拇指,只是指骨部分离断,其左手拇指的近侧指骨关节尚存,并不构成拇指完全缺失,所以六级的伤残鉴定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谭某某的伤情只构成七级伤残,只能按七级伤残的标准计付赔偿。二、谭某某主张工伤赔偿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谭某某系于2002年9月24日医疗终结,并于同年10月9日评残的,可其于2003年3月5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申请时限,其赔偿请求因而丧失胜诉权。三、当事人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原审超出请求范围进行判决违背了该原则。仲裁裁决及原审所认定的赔偿金额均超出了谭某某请求的金额。谭某某在填写仲裁申诉书时所请求的金额,为其对自己权利的主张范围。其没有主张,又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增加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仲裁庭及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超出请求范围进行裁决,是错误的。在诉讼主体方面,谭某某从未向陈某某提出过诉请,陈某某也非必需的诉讼主体。原审判令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是对谭某某就诉讼主体选择权的忽视。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2、确定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应向谭某某支付的款项为: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略)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略)元、工资585.82元;3、判令谭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谭某某答辩认为: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服从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谭某某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已于2002年10月9日经原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称该评定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但并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以削弱此评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效力,故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申请对被上诉人谭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接纳。关于被上诉人谭某某的仲裁申请是否已超过时效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谭某某于2003年2月27日方经原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于此时始明确所受损伤的性质及所能享受的与之相关的法益,故此,被上诉人谭某某于同年3月份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称被上诉人谭某某主张工伤赔偿已超过法定时效,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某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系上诉人陈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需承担的法定责任。原审在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过仲裁的前提下,在诉讼期间直接追加上诉人陈某某参与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由于被上诉人谭某某在仲裁期间要求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给付受伤期间工资的数额为1000元,该权利要求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此权利处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原审超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范围,判令两上诉人给付受伤期间工资1511.99元欠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谭某某支付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合计(略).18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陈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