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资行执保字第1-X号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X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男,资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住该委员会院内。

被申请人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镇居民,住XX。

被申请人曹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镇居民,住XX。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X号征收决定书,于2012年3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66848元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按申请冻结数额足额冻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资行执保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阿鸧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一二年三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陈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