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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某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某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刘某某,被上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军、韩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盖创意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美国x,Inc.(简称盖蒂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创意摄影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华盖创意公司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蒂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图像素材发生的任何侵权事宜授予华盖创意公司索赔权。雷霆万钧公司未经华盖创意公司许可,在其经营性网站TOM网(www.x.com)中采用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7张摄影作品用于其商业活动。为此,华盖创意公司曾多次要求雷霆万钧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雷霆万钧公司予以拒绝。雷霆万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雷霆万钧公司:1、赔偿侵权赔偿金16.2万元;2、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7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

雷霆万钧公司辩称:一、雷霆万钧公司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华盖创意公司律师函后,已依法对涉案图片履行了删除义务,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华盖创意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其无权就涉案图片主张权利。1、华盖创意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外人美国盖蒂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华盖创意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案外人美国盖蒂公司的授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华盖创意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片与案外人美国盖蒂公司存在关联性。4、TOM网站中涉案图片的水印内容并非华盖创意公司主张的署名。5、在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图片进行公证期间,其并未取得与涉案图片有关的权利。6、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某权。三、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证据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其索赔的依据。据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华盖创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0年8月1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所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为盖蒂公司主体存续证明的公证认证件及其翻译。雷霆万钧公司对此事实不持异议。

2010年9月20日,盖蒂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Ш签署确认授权书(中英文对照),确认盖蒂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创意公司系盖蒂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盖蒂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盖蒂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盖蒂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盖蒂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此确认本人由盖蒂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该确认授权书之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x、x+、x、x、TAXI、x、x、x、x。同日,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x.King证明,签署前述确认授权书的盖蒂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Ш于2010年9月28日在其面前签字,其执行前述公司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其公司行为。其为公司正式任命并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华盛顿州州务卿、美国国务卿对前述文件加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对前述文件进行了认证。同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并出具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雷霆万钧公司对此事实不持异议。

2010年2月25日、2010年3月16日、2010年3月19日,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旭颖在辽宁省大连市X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www.x.com,在页面“x”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跳转至www.x.cn网站,对该网站刊载的部分图片进行证据保全,其中包括属于x、x+、x、x、TAXI、x、x、x、x品牌项下的27幅摄影图片,编号分别为x、(略)-001、(略)、(略)、x、(略)、(略)、x-002、(略)-003、(略)、(略)、(略)—001、x-x、(略)、pha(略)、(略)、(略)、(略)、(略)、x、(略)、(略)、x、(略)、x、(略)、(略)。上述图片主题名称分为男人、女某、夫妻、商务等,均为普通人物摄影作品,左上角均有“x”水印,图片下方标有图片编号、品牌等信息。部分图片还显示有摄影师姓名。www.x.cn网站下方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字样。同时,张旭颖登陆//www.x.com网站,并点击进入《男人必知你的身体有多脏》等多篇文章,在文章中显示有插图,共计27幅。所有插图文章的网址均以“//post”开头,发布者为若干英文字母的不规则组合或若干字母和数字的不规则组合,所有插图中均无“x”的水印,部分插图中显示有其他标识的水印。此外,www.x.cn网站、www.x.com网站上显示的经营者分别为华盖创意公司、雷霆万钧公司。www.x.com网站“联系我们”栏目点击进入后显示有雷霆万钧公司的联系电话、传某、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辽宁省大连市X区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分别出具了(2010)大中证民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雷霆万钧公司对此事实不持异议。

经比对,上述分别登载于www.x.cn网站、www.x.com网站的27幅摄影图片内容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

此外,华盖创意公司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和解协议》等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证明华盖创意公司与案外人就侵权图片和解金额的事实,证明涉案作品的同类品牌市场售价及华盖创意公司的可期待利益。雷霆万钧公司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华盖创意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雷霆万钧公司对《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律师费发票不持异议。华盖创意公司另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2011年8月17日,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剑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www.x.com,首先对其“x”中内容进行保全,并经翻译机构进行了翻译,其内容为“站点及其内容的权属……所有内容均归x、其许可人或其第三方图像合作伙伴所有……”其次,保全了x等5幅图片,以证明www.x.com网站上的摄影师署名与www.x.cn网站上的署名不一致。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为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华盖创意公司对此事实不持异议。

雷霆万钧公司委托翻译机构对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所载的x.xШ签署的确认授权书中的部分英文段落进行了翻译:“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版权)”。雷霆万钧公司认为确认授权书中上述内容的中文与英文不一致,英文内容中并未确认盖蒂公司享有版权,鉴于x.xШ为美国公民,应当以英文内容为准。华盖创意公司对此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中文和英文的含义是一致的。

2011年2月18日,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惠芳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www.x.com,对用户注册、发表某章的演示过程进行了保全,网页地址栏显示,在上传某章成功之后,该文章网址以“//post”的形式开头。在上传某章时,注册用户在填写的文章内容的下方须作出声明:“本人保证对发表某推荐内容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版权或合法授权等相关权利……”,在注册用户发表某文章被点击浏览时,文章下方有如下声明:“本文全部内容均由用户上传……TOM网已要求用户上传某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或具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您发现上传某容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通知TOM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华盖创意公司对此事实不持异议。

雷霆万钧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及附件,以证明其对TOM网站的管理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用户上传某网站的内容,均在以//post.x.com/为开头的网址下,二是通过签约媒体获得并发布的内容,存储在以//news.x.com/为开头的网址下,涉案图片文章均为注册用户上传某信息存储空间。华盖创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涉案图片文章均为注册用户上传某TOM网站不持异议,但不认可雷霆万钧公司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认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原审庭审中,雷霆万钧公司声称其于2010年5月收到华盖创意公司的律师函,随即删除了全部涉案图片。华盖创意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盖蒂公司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涉案图片上均有“x”的水印,即盖蒂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字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盖蒂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华盖创意公司作为盖蒂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盖蒂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创意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雷霆万钧公司对盖蒂公司享有版权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认为确认授权书中未确认盖蒂公司享有版权,仅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但通过网络传某图片亦属于上述权利的范畴,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华盖创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雷霆万钧公司所经营的TOM网既有自行发布的内容,也有注册用户上传某布的内容,其表某形式可由网址是以news还是以post开头加以区分。本案涉案27幅刊登于TOM网上的图片所在的文章均以post开头,且华盖创意公司对于这些文章系网络用户上传某事实亦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涉案图片系由网络用户上传某TOM网,雷霆万钧公司对于网络用户上传某案图片提供的服务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基于以下理由,应认定雷霆万钧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雷霆万钧公司在用户所上传某文章之后均明确标示了该文章内容均由用户上传,并在网站首页公开了网站经营者名称、在“联系我们”栏目公开了电话、传某、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其次,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雷霆万钧公司改变了网络用户所提供的图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雷霆万钧公司从网络用户提供图片的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再次,在接到华盖创意公司的通知书后,雷霆万钧公司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最后,涉案图片均为普通人物内容的涉案作品,其上均无“x”的水印,鉴于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在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雷霆万钧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图片侵权的情况下,雷霆万钧公司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侵权存在的主观过错。综上,华盖创意公司请求判令雷霆万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支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一条、《信息网络传某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盖创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盖创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即判令雷霆万钧公司赔偿侵权赔偿金16.2万元及合理费用7000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其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对于雷霆万钧公司网站中所使用的涉案作品均由网友上传某事实认定有误。1、雷霆万钧公司在原审法庭辩论时提出华盖创意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必定是网友上传,即使是网友上传,也要经过雷霆万钧公司的审核、编辑后才能出现在雷霆万钧公司的网站上。2、雷霆万钧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用以证明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某公证书刻意隐瞒了雷霆万钧公司需对网友上传某内容进行检验和审核的步骤。二、使用涉案作品的网页中均有广告信息或广告流动窗口,故原审判决认定雷霆万钧公司未从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显属错误。三、雷霆万钧公司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1、雷霆万钧公司会对网友上传某内容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可以上传。2、即使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其所出现的页面也是雷霆万钧公司所编辑或控制的空间,而非上传某品的网友所能控制的网页空间,且这些网页中还有大量的广告信息。3、雷霆万钧公司对网友上传某内容审核后有选择地将其放置在自己的网页频道中,已对网友上传某内容进行了编辑、选择,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四、雷霆万钧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资质,故其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雷霆万钧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并有(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大中证民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翻译文件、(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情况说明》及附件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华盖创意公司在本院诉讼中补充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简称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网友在向TOM网上传某章时,点击“发表”后,网页上显示“内容发表某功,正在等待审核”字样。雷霆万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该审核是对网友所发表某章内容中是否存在损害公权力的内容所进行的审核。

涉案图片均为文章配图,相关文章所在的页面上出现的广告内容相同,不因文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上述事实,有第X号公证书、(2010)大中证民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某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存储空间是指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或者经营、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些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能够准确删除或者屏蔽的网络信息平台。是否属于信息存储空间,不以该网络信息平台是否由网友自行控制为判断标准。因此,华盖创意公司以涉案图片所出现的页面是雷霆万钧公司所编辑或控制的空间,而非上传某品的网友所能控制的网页空间为由否认雷霆万钧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发表某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对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等著作权状况之外内容的审查、监控,不属于对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的主题、质量、内容等著作权状况进行的审查,不应认定其实施了直接提供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某行为。虽然雷霆万钧公司对用户上传某内容进行人工审核,但雷霆万钧公司提出该审核是对相关内容是否损害公权力所作的审核,故该审核行为不足以推翻雷霆万钧公司针对涉案图片所在文章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同时,原审庭审笔录显示,华盖创意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对于涉案图片所在文章均为用户上传某异议。华盖创意公司以雷霆万钧公司对用户上传某内容进行审核为由,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以此否认雷霆万钧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包含涉案图片的文章所在页面均有广告,但不同文章所在页面出现的广告内容相同,并不因图片或文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相关广告并不针对涉案图片或包含涉案图片的文章,且华盖创意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雷霆万钧公司因涉案图片出现在TOM网上而使其网页点击率或广告收益得以增长。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雷霆万钧公司未从用户提供的涉案图片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无不当。华盖创意公司以此否认雷霆万钧公司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雷霆万钧公司是否取得相关行业许可,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与认定雷霆万钧公司实际从事的行为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无关。对于华盖创意公司与此相关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华盖创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六百八十元,均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支小龙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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