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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时间:2003-08-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行终字第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河北省专利技术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申某,男,33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阀门三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50岁,该厂副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40岁,河北发明协会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阀门一厂)、石家庄市阀门三厂(简称阀门三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阀门一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申某,上诉人阀门三厂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李某丙,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阀门一厂是“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1年6月28日,阀门三厂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阀门三厂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转送给阀门一厂后,该厂于2001年8月11日修改了其权利要求。2001年9月12日,阀门三厂再次以“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1年9月18日和2001年1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阀门三厂针对“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2002年1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无效决定),宣告“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阀门一厂不服该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派员赴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阀门一厂、阀门三厂、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调取该公司存档的“(略)—2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原件,与河北省唐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01)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的“(略)—2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1)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证据,根据该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中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是正确的,但是,第X号无效决定中认定的“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这一技术特征并未在(2001)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记载,而该技术特征是“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于现有技术的重要技术特征,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技术特征已被公开,缺乏事实依据,导致第X号无效决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阀门三厂就(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阀门一厂、阀门三厂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阀门一厂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中有关重要事实认定有误;证据28(即河北省唐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01)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不应被采信,如该证据不被采信必定导致应宣告“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维持“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阀门三厂的理由是:在液压油路中分水滤气器要加装“单向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一审判决在“关于技术特征F”中认定“被告在没有任何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有误”不是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技术特征F”的认定事实依据充分,没有违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正确;阀门一厂自己明确认可“单向阀”这一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5日,阀门一厂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快速切断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某,1999年8月2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是(略).X,该专利权利要求是:

“1、一种快速切断阀,它包括有液控箱、电控箱,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阀门和传动装置,传动装置由缸体、活塞、活塞杆、弹簧导杆、弹簧、单向阀、曲柄组成,活塞杆与弹簧导杆固定联接,弹簧套在弹簧导杆上,曲柄由铰接轴铰接在弹簧导杆的下部,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阀门由筒体、阀座、蝶板和阀杆组成,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α1角,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α2角,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β角,蝶板的重心与阀杆的旋转中心之间的距离为α,阀杆与传动装置的曲柄为固定联接,液控箱用高压油管与传动机构的进出油口P1和回油口P2相连,在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安有快速泄流止回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内的底部设有缓冲柱塞,在活塞及活塞杆上相对应位置上设有柱塞孔和排油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上设有电磁换向阀YV7,YV7的一端通过管路与缸体下部相通,YV7的另一端通过管路以及位于缸体上盖上的通孔和活塞杆上的环形槽与回油管路相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阀门的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角α1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角β1的最佳值为5°。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快速泻流止回阀由阀座、底座、阀瓣、密封环、阀盖、压盖、进油管、压力调节杆、弹簧组成,阀座与底座构成下部室B,阀盖与阀座的上盖构成上部室A,阀瓣位于上部室A中,阀盖上装有压盖,压力调节杆与压盖为螺纹联结,压力调节杆下端位于阀瓣之上,弹簧套在压力调节杆上,在阀盖侧壁上设有与上部室A相通的控制孔,在阀瓣侧壁上设有通流孔,在阀座上盖上设有回流孔,在阀瓣和阀座的上盖相互接触面上分别相对应的安装有双密封环,双密封环位于回流孔上口两侧,进油管通过下部室B与阀座上盖的中孔相连通,在底座上设有回流孔。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

该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快速切断阀,属于液压传动二次偏心蝶阀。现有的二次偏心蝶阀是一种气体隔断设备,广泛用于钢铁、冶金、市政、化工等行业的煤气、空气、氮气等管道。大口径此类阀门的驱动方式多为电动或液动,蝶板的启闭行程为90°,启闭时间为15—70秒,仅能满足一般工业管路切断气体的要求,但对于某些要求快速切断气体的工矿场合,上述普通二次偏心蝶阀的关闭速度就远远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在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中,当透平机组出现异常时,要求阀门必须在0.5—1秒内迅速切断进入透平机组的高炉煤气。现有的二次偏心类蝶阀关断时间大于15秒,已无法满足使用的要求。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在0.5—1秒内关闭阀门的快速切断阀,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它是在现有液压传动二次偏心碟阀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的,其主要改进点如下:1、阀门部分:改变阀体结构,缩短阀门启闭行程。使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α1角,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α2角,α1=α2,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蝶板的打开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β1角,β1角的最佳值为5°。结构改进后,蝶板的启闭行程由原来的90°,减少为70°(β2),从而缩短了阀门的启阀时间。2、传动装置部分:(1)为防止阀门快关时,缸体内活塞上部空腔形成负压而影响快关,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该阀进气量与油缸快速泄油量保持平衡,从而保证了活塞在弹簧的压力下能迅速下移,实现阀门快关。(2)在传动装置上设有一个电磁换向阀YV7,用于控制蝶板游动。当阀门处于全开位置时,为了检查阀门是否处于待动状态,以便对快速切断信号迅速作出反应,只要操作该电磁换向阀,蝶板便在5°范围内摆动,而不影响管道系统的正常工作。阀门游动功能的设置,为阀门能及时快关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液压箱部分:(1)在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置了快速泄流止回阀以确保阀门开关。该阀采用双环密封结构,通过阀盖上的控制孔控制上部室A内油压,利用上部室A与下部室B的压力差,实现密封与快速泄流。(2)在液控箱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用于调整回油速度,控制阀门快关时间。调整节流阀,快切阀可得到0.35秒—16秒间的任何关闭时间。

2001年6月28日,阀门三厂以“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紧急切断阀总组装图”,日立造船株式会社;证据2:“技术合作协议”;证据3:《工业专用阀门手册》“1”第87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日1992年9月;证据4:《工业专用阀门手册》“2”第880—88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日1995年3月;证据5:“宣化钢铁公司X号高炉煤气余压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证据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据7:(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1987年7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阀门三厂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转送给阀门一厂。阀门一厂于2001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动修改了“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快速切断阀,它包括有液控箱、电控箱,它还包括有阀门和传动装置,传动装置由缸体、活塞、活塞杆、弹簧导杆、弹簧、单向阀、曲柄组成,活塞杆与弹簧导杆固定联接,弹簧套在弹簧导杆上,曲柄由铰接轴铰接在弹簧导杆的下部,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阀门由筒体、阀座、蝶板和阀杆组成,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α1角,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α2角,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β角,蝶板的重心与阀杆的旋转中心之间的距离为α,阀杆与传动装置的曲柄为固定联接,液控箱用高压油管与传动机构的进出油口P1和回油口P2相连,在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安有快速泄流止回阀,其特征在于阀门的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角α1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角β1的最佳值为5°,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内的底部设有缓冲柱塞,在活塞及活塞杆上相对应位置上设有柱塞孔和排油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上设有电磁换向阀YV7,YV7的一端通过管路与缸体下部相通,YV7的另一端通过管路以及位于缸体上盖上的通孔和活塞杆上的环形槽与回油管路相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快速泻流止回阀由阀座、底座、阀瓣、密封环、阀盖、压盖、进油管、压力调节杆、弹簧组成,阀座与底座构成下部室B,阀盖与阀座的上盖构成上部室A,阀瓣位于上部室A中,阀盖上装有压盖,压力调节杆与压盖为螺纹联结,压力调节杆下端位于阀瓣之上,弹簧套在压力调节杆上,在阀盖侧壁上设有与上部室A相通的控制孔,在阀瓣侧壁上设有通流孔,在阀座上盖上设有回流孔,在阀瓣和阀座的上盖相互接触面上分别相对应的安装有双密封环,双密封环位于回流孔上口两侧,进油管通过下部室B与阀座上盖的中孔相连通,在底座上设有回流孔。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切断阀,其特征在于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

阀门三厂于2001年7月2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8:“机电产品订货合同”;证据9:“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据10:“产品说明书”;证据11:“产品目录”;证据12:“产品样本”;证据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检索报告”;证据14:(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1990年1月17日;证据15:(略)美国专利文件,公告日1984年11月6日;证据16:(略)美国专利文件,公告日1993年5月25日;证据17:(略)美国专利文件,公告日1985年12月3日;证据18:(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某说明书,公告日1992年9月9日。2001年9月24日,阀门三厂提交了证据15、16、17的中文译文。

2001年9月12日,阀门三厂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9—1:供销合同,供货部门:石家庄阀门一厂,订货部门:陕西鼓风机厂,订货产品包括快切阀(略)—(略),定合同时间是1992年5月19日;证据19—2:供销合同,供货部门:石家庄阀门一厂,订货部门:陕西鼓风机厂,订货产品包括快切阀(略)—(略),定合同时间是1993年9月13日;证据20:生产运行小结1989年6月22日,其中提到“气动快关阀”但无型号;证据21:(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1990年3月;证据22:(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某说明书,公开日1987年7月29日;证据23:石家庄阀门一厂阀门样本,1990年;证据24:工业专用阀门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年9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18日就请求宣告“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一案进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阀门一厂、阀门三厂的代理人均出席了该次口头审理,对该专利在申某日以前是否已公开使用及有关证据1—18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阀门三厂提交的证据19—1至24当场转送给阀门一厂。

阀门三厂于2001年10月10日又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25:“紧急切断阀总组装图”,日立造船株式会社及其公证书;证据2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机电产品订货合同”及其公证书;证据27:(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1990年3月及其公证书;证据28:(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1992年12月及其公证书。其中,证据28为河北省唐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01)唐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公证员王某成、杨静于2001年9月26日上午到唐山钢铁公司信息档案处将型号为“(略)-2”的“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原件提取,进行了复印。公证书所附的复印件与上述原件相符。该《公证书》所附的复印件共计28页,其记载的内容为:封面载明:型号:(略)-2;名称:快速切断阀(唐钢二期TRT)使用说明书(略)-SM;规格:(略);商标图案;石家庄市阀门一厂;1992年12月。第2页、第3页为产品装箱单,其中第2页上显示的商标图案与封面的商标图案不同,封面的商标图案从左至右翻转后与第2页的商标图案相同。证据28的文字部分第4页第1-3行载明:“……油压克服弹簧的弹力等使活塞、活塞杆移动,通过曲柄转动,带动阀杆转动,蝶板开启,开启到与阀体轴心线为5°的位置。”证据28的图纸中包括“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该图中有一方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证据25至证据28转送给阀门一厂,并于2001年1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口头审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一次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后,阀门一厂提交了一份“答辩词”,该公司认为:“本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是:A、液压、弹簧平衡式传动装置;B、阀座、蝶板、筒体组成的阀门;C、蝶板的重心与阀杆的旋转中心之间的距离为a;D、阀门的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角α1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E、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角β1的最佳值为5°;F、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其中技术特征A、B、C为与对比文件相同的技术特征,而技术特征D、E、F为区别技术特征,即本案专利的发明点。”

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记录表“双方均认定的重要事实”一栏中记载:“……本次无效口审中的证据1、2(供销合同)是真实的;1米4的阀门使用说明书在1986年以后一直未变,即被请求人提供给客户的使用说明书(1米4)自86年以后一直未变”;在“其它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一栏中记载:“请求人提供的图纸是来源于被请求人向客户随机散发的图纸,图纸指总装示意图、传动装置示意图。”在该口头审理记录表上有无效程序中阀门一厂的代理人张小成、王某乙、陈建民和乔杰的签字。

2002年1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宣告“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阀门一厂2001年8月11日修改的“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作为审查基础。

证据27封面的印制日期是1990年3月,而其中图纸的校对日期却为1991年4月,晚于印制日期,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阀门三厂对此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证据27不予采信。

证据28属于书证类证据,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一般是随产品一同交给客户,二者在一起并不矛盾,且证据28中的使用说明书与装箱单中的内容并不矛盾。阀门一厂对证据28的异议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否定证据28的真实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阀门一厂对与证据28有关的销售行为予以认可,认为证据19-1、证据19-2是真实的。由于阀门一厂是该销售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是“使用说明书”的提供方,如果客户所提供的证据(即证据28)是不真实的,该厂完全有能力加以证实。但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该厂始终未能举出有效的证据对此加以证实。对于阀门三厂提供的证据28的真实性,虽然阀门一厂表示怀疑,但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该证据,未尽到应有的举证责任,故认定证据28真实有效。又由于阀门一厂对与之相关的销售行为予以认可,故可以通过证据28佐证“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申某日之前销售给唐山钢铁公司的快速切断阀的具体结构。

在阀门一厂于第一次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答辩词”中,该厂将“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划分为6个技术特征,认为其中的3个技术特征已被阀门三厂所提供的对比文件覆盖,其区别仅在于以下三个区别技术特征:(1)阀门的阀座沿垂直方向倾斜角α1与阀座的密封面与水平位置倾斜角α2相等,并且α1、α2的最佳值为15°;(2)蝶板打开的极限位置与筒体的轴线倾斜角β1的最佳值为5°;(3)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

对照证据28可以看出:上述特征(1)和(2)已经被公开(见证据28第2页的文字部分、附图以及第4页第1-3行的内容)。证据28的“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与“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1基本相同。在该专利的附图1中,所述的单向阀的标号为8,其形状和位置与证据28中所示的完全相同。在质证过程中,阀门三厂认为该位置所表示的就是设置在缸体上侧部的单向阀;而阀门一厂则认为该处仅为一分水滤气器,不存在所述的单向阀,但是,对于阀门三厂所提出的“如果不存在单向阀,分水滤气器如何正常工作”的问题却未作出合理的解释。鉴于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在缸体的上侧部设有单向阀”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8公开。

由证据28和证据19-1可确认这样的事实:在“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申某日之前,阀门一厂将“(略)-(略)”型快速切断阀销售给唐山钢铁公司。而该型号的快速切断阀的具体结构可由证据28获得,且由证据28所公开的快速切断阀进而获得“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快速切断阀是显而易见的。故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阀门三厂认为“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28所公开。阀门一厂认为“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权利要求3中的“环形槽”在证据28中并未示出,“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中所示的是一个“通孔”,而并非“环形槽”。阀门三厂提出:“通孔与环形槽在制图中的图示方法是不相同的,前者为虚线而后者为实线,而证据28中是用实线表示的”,对此,阀门一厂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阀门一厂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同理,由于“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9-1和证据28构成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在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专利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对照证据22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该证据公开,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液控箱的回油管路上设有节流阀”,对照证据4,该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公开。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

阀门一厂不服第X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阀门一厂向法院提交了1份证据,即:阀门一厂提供给唐山钢铁公司的(略)—1.(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阀门一厂又补充提交了3份证据,分别是:1、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编,华中工学院出版社于1982年3月出版的《看机械图》;2、唐山市第二公证处于2001年9月23日出具的(2002)唐二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3、快速切断阀正面、背面和左侧照片四幅,以及结构示意图和传动装置结构示意图。

阀门三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4份证据,分别为3份产品使用说明书和1份“牛津6000包装附件”。

阀门一厂的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陈述:“‘随机’不是‘随设备’,而且也没有说明时间,‘随机’应理解为‘随机函数’的‘随机’。”

一审法院庭审结束后,阀门一厂于2002年9月24日提出申某,请求调取存放于唐山钢铁公司信息档案处的“(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原件进行勘验,以确定证据28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派员到唐山钢铁公司技术中心档案科调取了“(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原件,阀门一厂、阀门三厂、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均在场,并一致确认以下事实:

1、说明书包括封面在内共计26页;

2、说明书最后3页为复印件;

3、说明书曾经被拆装,唐山钢铁公司技术中心档案科的工作人员解释,在归档前,说明书中的金属钉应当被拆除,故使用装订线;

4、装箱单是夹在说明书中,但没有和说明书装订在一起;

5、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同(页数不同是因原件有些图纸过大,需两次复印所致)。

勘验结束后,阀门一厂和阀门三厂分别就勘验情况发表了意见,阀门一厂认为:

尽管公证文本的复印件与唐山钢铁公司技术中心档案科存档的材料相同,但这并不能说明该档案科现存的材料是阀门一厂提供的,况且该档案科存档的材料存在如下问题:

1、说明书页数不符。除封面外,说明书第1页右上角有本说明书共22页的记载,而勘验结果是说明书共26页,这证明该说明书被人多装入了4张图纸,显然该说明书不是阀门一厂提供的原始文件。

证据28中仅有“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而没有决定书认定的“传动装置示意图”。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次口头审理记录表中的“传动装置示意图”是不存在的。

2、说明书前后文件纸张不一致。说明书最后3页图纸是复印件,显然与前面的蓝图不一致,是最近补装进去的。

3、说明书曾被多次拆装。勘验证明,说明书原始状态是钉装的,而现在是线装的,且装订线非常新,线孔疵边也非常新,说明书存在近期被拆解、重装的痕迹和事实。现场勘验进一步证实的是,被勘验物留有多次被拆解后,又被金属钉反复装订留下的孔洞痕迹。

4、装箱单是一张单页,夹在说明书中,而非阀门三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及诉讼过程中所称是与说明书印制在一起的。

5、唐山钢铁公司技术中心档案科人员对被勘验的文件曾被拆解的解释不能成立。该档案科人员对为什么要对上述被勘验的文档进行拆散的解释是,金属钉应予拆除,阀门一厂遍查我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均没有归档文件应拆除金属钉的规定,因此,该档案科人员的上述解释不能成立。

6、被勘验物存在重新绘制的痕迹。如“快速切断阀总装示意图(附图一)”,在涉及55º角的区间,阀门一厂曾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图纸是分为两个区间标注的,第一个区间为55º,第二个区间用箭头和尺寸界线注出但并未写出具体角度,审查员认为有15º角的刮痕不予认定。而实际被勘验的图纸标注的55º角是错误的,与其第2页图中所描述的阀座倾角15º是自相矛盾的。按这个说法,这里应当是70º角而不是55º角,显然这是该图纸在重新拼凑绘制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7、被勘验物是拼凑而成的。在勘验过程中,阀门一厂发现公证书中所附图纸倒数第5张上有“本图由西安顺达厂提供”的字样,显然,这张图不是出自阀门一厂,而是由他人经它处拼凑而成的。

综上所述,被勘验的说明书存在被多次拆解,被重新绘制,被重新拼凑,被重新组装,页数与内容不符及原始文件文字不清,无法辩认等情节,因此,被勘验物不是出自阀门一厂的说明书,不是原始的真实物证,不能作为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现场勘验后没有发表意见。

阀门三厂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陈述:

1、“传动装置示意图”即为“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的简称,在证据28中是同一份图纸;

2、“使用说明书”前23页是阀门一厂提供的图纸,最后3页是西安顺达厂提供的;

3、“使用说明书”被拆装的原因是为去除金属装订钉,以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这一事实既有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有唐山钢铁公司技术中心档案科工作人员的如实解释,证据28中所复印图纸的真实性完全可以确定;

4、角度的问题是阀门一厂自己造成的,并非阀门三厂进行了重新绘制。而且,该角度对于评价“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也无任何意义。

综上,存放于唐山钢铁公司的“使用说明书”原件是真实的,阀门三厂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据28也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本院开庭审理时,阀门一厂的代理人陈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给客户的说明书也是在每次改进后进行变化。96年我们就有了销售行为,而我们申某专利是97年,在97年2002年的漫长岁月中,我们的厂子在全国各地都有这种设备,也向全国各地寄过招标书,所以有可能寄给‘唐钢’”。“蝶板需要从开启状态进入启动状态,这个过程是非常缓慢的。所以上腔里有两个管道,一个是回油管,一个是进气管。也就是说,从变化曲线来讲,其变化是非常缓慢的,基本上是微微有一点正压。”“在设备开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正压也是随着分水滤气器直接排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对方当事人承认在油缸本身存在正压的环境,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一般技术人员的常识,如果要阻止气体的反向流动,都要有单向阀,不能因为时间很短就予以忽略。”

上述事实有“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阀门一厂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阀门三厂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在申某日以前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对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对于证据19—1和证据19—2,阀门一厂、阀门三厂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28是河北省唐山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其所要公证的事项是在唐山钢铁公司信息档案处存档的“(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根据证据28,可以认定在唐山钢铁公司信息档案处确实存有“(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根据证据19—1可以认定唐山钢铁公司确实安装了阀门一厂生产的(略)—(略)快速切断阀,因此,唐山钢铁公司信息档案处存有“(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是正常的。证据28中所附“(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中有装箱单,根据一审法院勘验认定的事实,装箱单是夹在“(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中而没有装订在一起,因而,在档案中将“(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放在一起符合常理。存档的文件不应有金属物体在其中,是档案存档的常识,故将“(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装订用的金属装订钉取出后再装订入档案是符合档案装订存档有关规定的,不能因此认为该说明书就是拼凑的。(略)—(略)快速切断阀是阀门一厂生产、销售的,该厂应当有该型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该厂可以提交该型产品的其它使用说明书予以证明唐山钢铁公司信息档案处存档的“(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是拼凑的,但该厂未予提供。作为一个具有相同型号的产品,其技术方案应当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该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当是一样的,不应该出现一种型号的产品其技术方案有一种以上的情况。对于阀门一厂所称“(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中第23—26页是复印件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中所引用的证据28的内容均来自所附的“(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的前22页,而没有引用阀门一厂所称的“复印件”的内容。阀门一厂称“(略)—(略)快速切断阀使用说明书”不是随设备发放的,与一般产品销售习惯不符,且该厂也没有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阀门一厂虽然对证据28提出了异议,但这些异议只是该厂的猜测,并未提交足以否定证据28的相反证据,因此,证据28应予采信。

证据28所附的使用说明书中第4页第1-3行载明了“蝶板开启到与阀体轴心线为5°的位置”,从该记载的内容看,并没有给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蝶板可以开启到与阀体轴心线5°以外位置”的技术启示,因此,蝶板开启到5°的位置,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8得出的唯一结论,从而排除了蝶板可以开启到其它角度的情况。由于从证据28可以得出这种唯一性的教导,故与“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极限位置”和“最佳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相比实质上完全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技术特征E已经被证据28公开的认定是正确的。

根据二审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在(略)—(略)快速切断阀上必须使用分水滤气器,其作用是为了过滤进入(略)—(略)快速切断阀阀体的气体中的杂质和水份。单向阀的作用是使气体或液体单方向流动,防止倒流。在(略)—(略)快速切断阀工作时,会存在正压、负压和常压三种情况。对于存在正压,阀门一厂认为这种情况只是在(略)—(略)快速切断阀启动时会产生很小的正压,而这种正压会通过回油管或进气管排出,不会对(略)—(略)快速切断阀产生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不论正压存在时间长短、大小,只要有正压存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会从安全角度考虑,与分水滤气器配套使用单向阀,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油倒流毁损设备的情况。阀门三厂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根据以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由于(略)—(略)快速切断阀工作时,有存在正压的时候,因此,就有发生油倒流回分水滤气器,从而毁损设备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情况的发生,必须与分水滤气器配套使用单向阀。证据28中的“传动装置总装示意图”中的方框,阀门一厂承认该方框是分水滤气器。根据分水滤气器和单向阀的作用、功能,由于在证据28中没有任何一处标明了与分水滤气器配套使用的单向阀,因此,该方框只能认为是分水滤气器和单向阀,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F已被证据28公开的认定是正确的。

阀门一厂、阀门三厂在诉讼中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提出异议,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快速切断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驳回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石家庄阀门一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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