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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蔡铭,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江南,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卢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袁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6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婚生女孩袁某,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闹有矛盾,双方有分居的情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袁某随原告卢某生活,不要求被告袁某支付抚养费;被告袁某有探视婚生女孩袁某的权利,原告卢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卢某自愿放弃共同财产中其应得的部分归被告袁某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卢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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