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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2012)宜执字第52号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安徽省蚌埠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3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武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某存款563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兰四兵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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