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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诉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组织机构代码(略)-0),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路X号曲江文化产业孵化中心A座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某(组织机构代码(略)-1),住所地北京市X镇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佳韵社公某)诉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某(以下简称视联天下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韵社公某委托代理人鲁志扬,被告视联天下公某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韵社公某诉称:我公某斥巨资购得36集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系湖南卫视2009年耗资4000万元重金打造的浪漫青春偶像剧,演员阵容强大,2010年1月在“百度娱乐沸点2009年度盘点”典礼上获得最热门电视剧奖。经查,被告向全国网吧、酒某、宾馆、学校等集团用户公某销售其开发的“视联宽频”影视点播平台(域名omov.vn),并在该平台上擅自提供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视频点播服务,以此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点播平台销售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利益,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视联天下公某停止侵权,停止向全国网吧、酒某、宾馆等集团用户提供青春偶像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视频点播服务,并移除该片;二、被告视联天下公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视联天下公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节目是在我公某与酷6网合作的平台上进行播放的,酷6网获得有相关授权,我公某仅提供链接服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于2009年出具的(湘)剧审字(2009)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一起来看流星雨》制作机构为湖南电视台,合作机构为天娱传媒有限公某、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某,全国范围发行。

《一起来看流星雨》DVD光盘封面上载明:“湖南电视台、天娱传媒、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某联合摄制版权提供”,“本剧音像制品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发行: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该片片尾署名“本剧音像制品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独家发行”。

北京市中信公某处出具了(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以证明该公某内所附《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授权书》由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某、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某于2009年8月8日出具,载明: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某、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某将其共同拥有的《一起来看流星雨》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予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授权方有权独家和排他地制止、追究侵犯《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北京市中信公某处出具了(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以证明该公某内所附《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授权书》由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于2009年8月8日出具,载明: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将其拥有的《一起来看流星雨》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予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某,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授权方有权独家和排他地制止、追究侵犯《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010年7月10日,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某出具授权书,载明: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某将其拥有的《一起来看流星雨》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排他授予佳韵社公某,授权期限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被授权方有权独家和排他地制止、追究侵犯《一起来看流星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011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某处出具(2011)鄂洪兴内证字第X号《公某》。据该公某记载,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某处公某员李某枝、公某助理刘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进入武汉市X区X路X号“心语网吧”进行了证据保全公某。邓某现场订得网吧内电脑一台并开机,公某人员对该电脑全部磁盘及其系统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确认,并现场下载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试用版程序。后邓某在公某人员的监督下在该电脑上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如下操作:启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桌面上新建“北京视联截图”文件夹;确定操作时间;双击桌面上“心欣影院”图标,显示“视联天下”影视平台首页;点击首页底端的“关于视联天下”,显示被告的公某简介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的“版权声明”,显示版权声明页面;点击首页下端的“产品中心”,显示产品简介页面;点击首页下端的“京ICP证X号”和“文网文[2010]X号”,分别显示《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扫描图像;在“视联天下”影视平台进行节目搜索,搜索《一起来看流星雨》,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相对应的“立即播放”,弹出“视联宽频x”播放器开始流畅播放该片,先后点播第1集、25集、36集,对各集首、中、尾部随机拖动点播,均能流畅播放;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均进行截屏操作并保存相关截屏文档,后关闭网页,保存屏幕录像录制的视屏文件并关闭“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公某员将截屏文档和屏幕录像生成的视频文件导入公某处自备移动硬盘保存,另将视屏文件刻录至光盘封存,并将截图文档进行了打印。据该公某所附的截屏文档打印件显示,“视联天下”影视平台的产品简介中称其产品名称为“视联宽频”,版权声明中称被告为“视联宽频”流媒体服务平台的提供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扫描图像中载明的经营单位名称均为被告公某名称。庭审中,被告认可该公某中的“视联天下”影视播放平台是其产品。

被告对以上公某内容的真实性均认可。

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向法院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一张。被告对该发票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公某、授权书、涉案影片的DVD光盘实物、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起来看流星雨》外包装封面、片尾署名“湖南电视台、天娱传媒、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某联合摄制,本剧音像制品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发行: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公某载明的内容可与之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某、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某为涉案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出具的授权书,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某出具的授权书,本院确认佳韵社公某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视剧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某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视联天下”影视平台与“视联宽频”影视平台为被告同一产品的不同名称。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向公某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涉案电视节目是在其与酷6网合作的平台上进行播放,酷6网获得有相关授权,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抗辩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播放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本院将考虑其合理性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就《一起来看流星雨》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即在其“视联宽频”影视点播平台删除涉案节目;

二、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某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视联天下科技有限公某负担六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郭勇

代理审判员高笛

代理审判员安玉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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