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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眉山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6日经眉山市X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白某通过网络获取“爱克吧刷卡助手”软件,先后将该软件在眉山市X区天涯、明珠天缘、木野流星、城市森林、奔某、好运来、修文世纪等七个网吧的收费机上进行安装,使网吧经营者只需使用一张真实的二代身份证就能生成最多500个或真或假的身份证信息,让未携带身份证的人员也能在网吧上网,干扰公安机关安装在网吧收费机上的“爱克吧”安全软件运行,使安全软件原有正常数据被破坏和篡改。被告人白某通过安装“爱克吧刷卡助手”软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余某丙。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截图,证人李某乙、余某丙、陈某、叶某丁、叶某戊、余某己、车某、李某庚、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201009]鉴字第X号鉴定报告,对网吧检查的情况说明,身份证信息核实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白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网吧计算机上安装“爱克吧刷卡助手”软件,使用后使公安机关安装的“爱克吧”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原有正常数据被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白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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