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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诉被告张×、张××、张×××、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男,19××年×月××日出某,汉族,×××区X区×××镇X组。

委托代理人唐×××,19××年×月××日出某,汉族,×××区统计局职工,系原告之子,现住××市X区××街××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某,汉族,×××区X区×××镇X村。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某,汉族,×××区X区×××镇X组,。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某,汉族,×××区X区×××镇X组。

被告唐×,男,19××年×月××日出某,汉族,×××区X区×××镇X组。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唐××诉被告张×、张××、张×××、唐×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11月3日、12月1日两次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张×、张××、张×××、唐×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因劳力不足,原告曾经于1996年间向组长提出某会讨论将三个儿子的耕地交组,但当时组里田多人少无人愿意种植,被当时组长以三十某不变为由拒绝开会。无奈之举,原告只得四处私下与他人商议,并提出某有他户私人种植原告耕田,原告愿意拿出某家的旱地乃至自留地一并给他户种植。

19××年3月,原告先后与被告张×、张××及本组唐×××××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们负责代缴农业税费。同时,为了还粮方便一些,分别到当时的组长×唐处进行备案,明确被告负责代缴原告农业税费的具体田亩。其中:被告张×种植原告1.58亩水田和0.775亩自留地;被告张××种植原告2.41亩水田和0.5亩承包地;本组唐×××××种植原告1.85亩水田。19××年初,原告将自留地(××地)交给唐×种植。20××年3月,由于劳力原因,原告将部分的承包耕田与唐×私下商谈好后,到当时的会计唐优高做了备案,被告唐×种植原告0.95亩水田。20××年3月,原告因外出某儿子家长住,打算将余下的田地一并交由他人种植。经私下商议,被告张×××愿意种植2.52亩耕田,原告同时将本组唐×种植的××地一并转给被告张×××种植,还有1.08亩就交给了唐×种植。考虑到种植方便问题,唐×提出某种原告那块西边洞大uW,让张×××和他换一块田,种他那块2.52亩××丘,当时商谈好后,先后到组长×××唐处做了备案。

20××年底,原告因事回家居住。在家与人闲谈时听闻,20××年换发新证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承包的耕地被写给了被告。于是原告向村X镇政府纠正错发的新证,并因回家生活原因同时提出某求立即收回自己承包的耕地。但被告不愿返还。原告于20××年11月8日到镇X镇司法经多次调查、调解;并于20××年4月6日做出某求被告将耕田等如数返还给原告的意见,除唐×××××、唐×无异议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服而不愿返还。被告张×××在司法调解期间至今,不听劝阻,执意违法在耕田内砌某墙、砌某、搭棚子搞养殖。被告的行为已经明显违背了当初种植时的初衷,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益。故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所种植原告的承包耕田、自留地及承包地,并从20××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将原告耕地出某给他人所获得的租金收益;2、被告张×××停止侵害并恢复耕田原状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19××年×组耕地承包到丘明细表(共30页),证实我组的土地流转是相当规范的,20××年唐优芳承包耕地是经过村X组开会进行流转的,但原告承包耕地没有经过组、村里的同意,是私下达成协议的;

证据二、张×9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1页),证实原告将名为佰朝田的1.58亩耕田及××丘自留地0.775亩给被告张×种植;

证据三、张××9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1页),证实被告张××种植原告××路X.41亩耕田及承包地0.5亩,是经过组长×唐备案并签字证明;

证据四、唐×9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1页),证实20××年3月20日原告将0.95亩耕地交给唐×种植;

证据五、张×××耕地承包到丘明细表(共1页),

证据六、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1页),该两份证据共同证实原告将西边洞3.6亩田交给唐×、张×××种植;

证据七、××唐土地承包经营证及土地到丘明细表,证实该组的土地流转是相当规范的,是经过组里同意的并盖章交组的;

证据八、×××司法所的调解笔录(共6份),证实原告是私下将耕地交给被告张××、唐×及种植户唐×××××、唐×种植的;

证据九、×××续延承包合同(共61页),证实19××-19××年该村土地流转登记情况。该证据的第5页证实原、被告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情况,有组长×唐的签名,在此期间进行的土地流转只有两户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原告的土地流转情况。该证据的42-46页证实原告在19××年9月1日承包了××××组的10.39亩的耕地;

证据十、×××村X组关于延包耕地三十某不变的合同(共15页),证实原告所承包的10.39亩耕地的具体情况,该合同是与组里签订的合同;

证据十某、××××年包干到户合同一份,证实原告××××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据十某、自留地及承包地面积登记表,证实原告所承包的自留地及承包地旱地面积;

证据十某、20××年8月5日区开发办各户承包面积明细表,证实各种植户包括四被告将所种植原告的地租给开发办,其中张××租给开发办4.2亩,张×租给开发办2.54亩、唐×租给开发办1.258亩;

证据十某、镇X区信访局现场调解笔录,证实20××年4月22日在镇X区信访局联合办公时现场调解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某、被告张×××违法建筑的照片(共8张),证实被告张×××在所种植原告的耕地上建违章建筑;

证据十某、×××村X组的群众证明材料,证实原告所有的耕地均是私下交由被告种植的,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将承包耕田退还给组里,也没有经由组里进行开会、投票等任何形式将承包耕田转让给被告;

证据十某、唐×××××、唐×的耕田返还协议,证实原告在提出某回耕田时,该两人愿意将耕田返还给原告,同时也证明在19××年张×、张××是私下与原告达成协议,种植原告的耕地;

证据十某、×××村X组有关换发新证情况证明,证明20××年换发新证时,原告所在的村X组没有通知原告进行换发新证,换发到被告手中的新证属程序上的不合法;

证据十某、×政办明电[20××]X号的通知,与证据十某相结合,证实原告所在的村X组所换发给被告的新证属程序上的不合法。

四被告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转让过程与事实基本相符。但称20××年与答辩人张×××私下协商,答辩人张×××愿意种植2.52亩耕地不是事实。因20××年答辩人从没有与原告发生任何耕田流转关系。答辩人当年仅承认了原告一块自留地是实;二、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所承让的耕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三、原告认为20××年登记机关换发给答辩人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也是没有道理的。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唐等共10人的证人证言(共1页),证实原告的儿子考上大学后,原告将土地转包给四被告、唐×××××等五户,自愿放弃了耕地的所有权,并签名认可;

证据二、20××年承包经营权换发花名册,证实原告已将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因此在花名册X记上没有原告的名字;

证据三、四被告新、老经营权证(共8份),证实内容同证据二,且经过了政府的同意;

证据四、19××年农民负担监督卡,证明被告张××、张×已承租了原告转让的土地;

证据五、20××年××××组纳税登记汇总表,证实20××年原告没有承担农业税的缴纳,义务方已经转移到被告方,其原告的田地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了被告方,村里也同意了;

证据六、证人唐勋于的证词,证实组里没有讨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双方自己谈好的;

证据七、证人×唐的证词,证实原告与被告张×、张××、唐×××××之间的土地流转在组里进行了登记,组里开会讨论鱼塘事宜后双方当面协商讨论签字的。

在审理期间,本院为查明事实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

证据一、唐××的调查笔录,证实20××年期间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如何更换的,以及原、被告之间的流转行为没有经过村里。

证据二、×××唐的调查笔录,证实原、被告土地耕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更换的情况。

证据三、××××唐的调查笔录、

证据四、×××××唐的调查笔录、

证据五、××××××唐的调查笔录

证据六、蒋××的调查笔录,上述证据三、四、五、六证实原告仅将地给四被告种植,村组并没有就该地的流转进行开会讨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时村组没有开会讨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一、被告对原告证据八、十、十某、十某、十某、十某没有异议;对证据一中××唐的明细表的印章加盖时间的真实性有异议,可能是事后加盖的,因组长换了很多届,且大多数土地流转是经过当事人及组长签名认可的,没有加盖印章;对证据一中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土地的流转是经过村X组同意,并进行备案登记,19××年后就进行了变更;对证据六、七印章加盖时间的真实性有异议,可能是事后加盖的,因组长换了很多届;对证据九的客观性有异议,认为提供的证据不全,建档时间已久。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了流转,转租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对证据十某认为没有效力,当事人没有审查该笔录的内容,也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对证据十某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十某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某作证,应当接受法庭的质证,且该证据不符证据的格式;对证据十某认为是个人的行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十某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作出某证明的组长及支书应当到庭作出某释,且对该证据的内容有异议,应当指出某误在何处。

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认为××××唐不是××××组的村民,且蒋××与原告方有利害关系、×××××唐对土地流转的情况不清楚;1、×××唐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2、被告方种植土地是在19××年3月份开会经过讨论的;3、被调查人不是当事人,不清楚本案的真实情况;4、20××是没有经过开会讨论被告认可,这恰恰证明原告的地从19××后就没有了,因此在置换田地时就不需要通知原告了。

二、原告对被告证据一认为是无效的,是复印件,且证人只有签名,没有手印及盖章;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换证没有按照有关的文件及规定换发,程序及内容均是不合法的,原告方已提供了证据十某、十某予以了证实;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所载明的内容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二,与换发规定是相违背的,实际上也没有权利履行相关的变更手续,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颁发的,是无效的;对证据四认为与本案无关,仅是完税的证明,不能证明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属于被告。对证据五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仅是简化完税的形式,不能作为权利转移的依据;对证据六、七无异议;对本院调取的五份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十某、十某、十某、十某、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四份老经营权证)、四、五、六、七及本院调取的五份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是客观、真实的,应确认为有效证据

二、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十某因证人没有出某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三、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三中四份新经营权证的证明效力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定。

根据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唐××系×××镇X组人,19××年9月的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了10.39亩责任田。因劳力不足,原告无力耕种其承包的田地。19××年3月,原告先后与被告张×、张××及本组唐×××××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们耕种田地,并负责代缴农业税费。同时,到当时的组长×唐处进行备案,明确被告负责代缴原告农业税费的具体田亩。其中:被告张×种植原告1.58亩水田和0.775亩自留地、×口地0.31亩,张×的土地承包证上记载:“则勋给田名佰朝田1.58亩张×种,则勋拨××丘自留0.775给张×管理,按政策处理办事”;被告张××种植原告2.41亩水田和0.5亩承包地,张××土地承包证上记载:“张××种唐××的田,则勋拨承包地0.5亩给张××栽种和管理”;×组唐×××××种植也原告1.85亩水田。19××年初,原告将自留地(××地)交给唐×种植。20××年3月,由于同样地原因,原告将部分的承包耕田与唐×私下商谈好后,到当时的会计唐优高做了备案,由被告唐×种植原告0.95亩水田,唐×的土地承包证上记载:“××丘0.95亩则勋拨来”,证上有当时该组唐优高的签名,但并无该组其他村民的签名。20××年3月,原告因外出某儿子家长住,打算将余下的田地一并交由他人种植。经私下商议,被告张×××愿意种植2.52亩耕田,原告同时将本组唐×种植的××地一并转给被告张×××种植,还有1.08亩交给唐×种植。考虑到种植方便问题,唐×提出某种原告那块西边洞大uW,让张×××与其换一块田。(张×××种唐×那块2.52亩××丘)当时商谈好后,唐×、张×××先后到组长×××唐处做了备案,唐×的土地承包证上记载:“唐××将西边洞交2.52亩给张×××、1.08亩给×,为种植方便,国兵将此田交×、瓜瓜丘换给国兵种”。张×××的耕地承包到丘明细表上记载:“瓜瓜丘井勋拨来2.52亩,只负责田内税收”,并盖有唐×的印章。上述流转行为村组没有开会进行集体讨论,均是私下协商处置。

20××年,被告张××、张×、唐×将所种植原告承包的耕田出某给×××区农业开发办,其中张××种植的××路X.36亩水田实测面积为0.5亩,××路X.05亩水田实测面积为3.7亩共计租给×××区农业开发办4.2亩;张×种植的××田1.58亩实测租给×××区农业开发办面积为2.54亩;唐×种植的××丘0.95亩实测租给×××区农业开发办面积为1.258亩。×××区农业开发办按年租金每亩为550斤稻谷,按国家粮库收购价于每年年终给付现金。

20××年,×××区人民政府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将原告流转给被告的田地,登记为被告承包的田地。但换证前后没有告知原告,也没有经过×××村组开会、讨论;被告也没有重新与发包方×××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年底,原告因事回家居住,才得知原告承包的耕地被登记为被告的。于是原告向村X镇政府纠正错发的新证,同时提出某求立即收回自己承包的耕地,只有唐×××××、唐×返还了田地,但被告不愿返还。原告于20××年11月8日到镇政府请求调解。20××年6月17日×××镇人民政府做出某求四被告将耕田等如数返还给原告的处理决定,被告不服并申请复议。20××年7月26日,×××区人民政府维持原处理决定。四被告不服,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镇人民政府主动撤消原处理决定,20××年9月16日本院判决确认×××镇人民政府作出某行为超越职权违法。现原告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张×××在司法调解期间至今,在耕田内砌某墙、砌某、搭棚子搞养殖。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法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是一种合同授权。村X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与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某、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自19××年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有效期三十某。本案争持二个焦点问题:一、原告将田地流转给被告行为是转让还是转包1、从原告的流转行为来分析,原、被告私下协商,没有经村组成员或代表开会、讨论,此程序不符合转让的法律规定;虽然原、被告经组长或组干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流转的事实,只能说明是转包备案,且是没有约定具体期限的转包关系,不能说明是转让关系;2、被告从未与发包方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说明原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没有解除。二、20××年×××区人民政府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效力问题×××区人民政府将原告流转给被告的田地,登记为被告承包的田地。该换证行为没有经过×××村组开会、讨论,被告也没有重新与发包方×××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上有瑕疵,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只是政府对承包人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并非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否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某十某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文规定的登记,它所体形的是国家对土地承包这种用益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力,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登记证书仅是证权凭证而不是设权凭证。因此,县X村土地承包只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利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虽然实际种植了讼争土地,并上缴了相关税费,但无承包经营讼争土地的合法依据,即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是讼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原告才是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明确;原、被告之间仅是没有约定具体期限的转包关系。被告张×、张××、唐×应按原告的要求返还原告承包的田地;被告张×××应返还原告承包的自留地。被告张×××所种的耕田是唐×承包的耕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张×××返还。故对于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零六条第某款、第某百一十某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某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某二条、第某十某条、《××省实施办法》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十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某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张××、唐×、张×××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承包的田地(其中张×,耕田××田1.58亩、自留地××丘0.775亩及承包地×口地0.31亩;张××,耕田××路水田2.41亩和承包地×口地0.5亩;唐×,耕田××丘0.95亩;张×××,自留地××地0.425亩);

二、被告张×、张××、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承包的耕地出某给×××区农业开发办所产生的20××年度租金支付原告(其中张×有2.54亩、张××有4.2亩、唐×有1.258亩,年度租金按每亩租金550斤稻谷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张××、张×××、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某某条“当事人对转包、出某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某百三十某条规定处理。(第某百三十某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某十某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某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某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X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X村X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者村X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X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X村民委员会或者村X组发包。

第某十某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某、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某、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某条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村X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农村X组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组织十某周岁以上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某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由发包方、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某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文本进行规范。

第某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某内向承包方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式样,分别按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某十某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某、第某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承包方部分交回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承包方部分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或者按照本办法第某九条的规定被占用的;

(四)发包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包方土地进行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某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某、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

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第某百一十某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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