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正月18日借原告款伍仟元,用于做生意,使用不超一个月,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伍仟元。

被告怓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借原告5000元是事实,但我已还2000元,还欠3000元未还。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怓某某欠原告张某某款是5000元或是3000元。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怓某某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款5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09年1月18日被告怓某某借原告张某某款5000元,用于做生意,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被告辩称其已还2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思军

审判员赵俊峰

审判员张杰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军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