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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杨某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6日,被告未经我允许,强行在我的宅基地上垒院墙,经村委会、土地所多次调解,被告拒不听从,仍不拆墙,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院墙,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经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宅基使用证一份。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勘验笔录。(2)对孙xx、狄xx、王xx的调查笔录。

本院确认原告董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法庭调查和可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董某某和被告杨某某都是陈固乡X村民,2006年10月16日,封丘县人民政府以被告杨某某,儿子杨xx的名字给杨某某颁发了宅基使用证,该宅基地东西长18米,南北长17.3米,2008年3月20日封丘县人民政府又在杨某某的西邻给原告董某某规划宅基并颁发了宅基证,该宅基东西长16米,南北长17.5米。2009年3月,原告董某某准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因边界问题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纠纷,经陈固乡国土资源所主持,原告董某某和被告杨某某达成协议,确定了两家宅基地的边界,由后河村村委会主任杨某强和民调主任王建民给原被告的宅基分界点打了灰角,农历2009年10月16日开始,被告杨某某在两家的边界点以西50厘米处垒了一道南北墙。经本院实地勘验,现在董某某宅基东西长为15.5米。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所使用的宅基地系依法登记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杨某某在董某某所有的宅基地上建墙,侵犯了原告董某某对该处宅基的使用权,被告应予拆除,本院对原告董某某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拆除占用原告董某某宅基50厘米上的南北院墙和北部东西院墙(向东拆除50厘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完毕。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思军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赵俊峰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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