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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学院××楼××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告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诉被告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5日向华盖××送达诉讼材料,2011年7月13日向华××电力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并指定本案举证期限至2011年8月17日。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委托代理人黄某甲、陈某某,被告华××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诉称: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某(x(US),Inc.)(以下简称美国盖帝公某)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华盖××是美国x在中国的权乙代表,是x图片和影视素材产品在中国境内销某、许甲使用和进行维权的合法授权人。根据美国x的权乙确认书,华盖××享有图片著作权在中国地区的相关某产权乙。被告未经华盖××许甲,在其网站中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相关某产权的x品牌的图片一张,编号为x。华盖××多次发某与被告协商未果。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某);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某。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华盖××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共4份:

证据1-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甲,公证的内容为经过相关某证认证手续的美国盖帝公某的版权甲认及授权书;

拟证明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某有权展示、销某和许甲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www.x.c0m网站上;华盖××为美国盖帝公某在中国的授权代表,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某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某和许甲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的所有图像,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盖帝公某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某精神权乙)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某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证据1-2: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某网站中展示的涉案权乙作品;

拟证明标题为:x,x,编号为:x,品牌为:x的图片系本案的侵权对象。

证据1-3: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X号判决书;

拟证明最高院根据北京公甲(证据1-1),认定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美国盖帝公某的合法授权,对授权书中附件A中品牌的图片主张权乙应该得到支持。

证据1-4、中国版权2011年第二期(总第56期)中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晓白法官的文章--《谈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华盖××诉重庆外运公某侵权案谈起》

拟证明华盖××为了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提交了美国盖帝公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美国盖帝公某出具的授权书等一系列证据,被告如否认该等事实,必须提交相关某据,在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华盖××提交的相关某据的情况下,华盖××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第二组证据共2份: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2-1:(2009)××证民字第××号公甲;

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2-2:2009年11月23日原告给被告的版权甲认函;

证据2-3:律师函邮寄凭证;

拟证明原告在起诉之前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活动。

第三组证据共12份:拟证明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某

证据3-1-1: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3-1-2:律师代理费凭证;

拟证明律师费4000元。

证据3-2:公证发某;

拟证明公乙为1000元。

证据3-3-1:文某某收据;

拟证明复印打印费某150元。

证据3-3-2:汽油发某;

拟证明交通费100元。

证据3-4:发某;

拟证明律师函和法律文书邮寄费某30元。

证据3-5:原告与客户签订的图片使用许甲合同;

拟证明原告一张图片一年的许甲使用费为10000元

证据3-6:用7万英镑拍出的顶级创意图片

拟证明美国盖帝公某的每张照片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某、财力,具有很高的价值。

证据3-7:授权书

证据3-8:和解协议1

证据3-9:付款凭证

证据3-10:和解协议2

拟证明侵权单位和华盖××自行和解金额为每张图片1.6万-2.32万之间。

证据3-11:媒体报道《x战地摄影师在利某某遭炮击身亡遗作曝光》

证据3-12:媒体报道《纪某某里斯•洪某罗某(x)战地记者》

拟证明像洪某罗某这样用生命换来的摄影作品的价值不是能用微薄的金钱就可以衡量的。

补充证据(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甲,拟证明影美晴公某是美国盖帝公某的经销某,美国盖帝公某允许他们将这些图片展示在其网站上。

被告华××电力公司辩称:一、华盖××非本案适格原告。1、华盖××非著作权主体,涉案图片是免版税使用模式,属于非排他性授权使用,华盖××没有与美国盖帝公某签订许甲使用合同,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故它只是美国盖帝公某的代理人。2、美国盖帝公某授权原告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法某某为,该授权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华盖××没有取得《电子出版物某版经营许甲证》,其在我国境内展示、销某、许甲他人使用美国公某图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4、华××电力公司于2004年就使用了涉案图片,而华盖××是2005年才成立,故华××电力公司所使用的图片与华盖××无关。二、美国盖帝公某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证据缺乏证明力。1、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及美国国务院只对签章进行认证,对文件内容并不负责,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美国盖帝公某所谓的著作权只是把涉案图片贴在其网站上,并在图片上印上名称,然而进行如此行为的还有别的网站。3、同一张图片在不同的网站上显示的摄影师不同,哪张图片是真某享有著作权的,真某难辨。4、美国盖帝公某需证明被告使用的图片就是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以及其享有著作权的时间在被告使用之前。三、原告起诉的数额过高。1、美国盖帝公某关某涉案图片的报价只在1000元左右,授权价格主要取决于图片的尺寸,被告使用的图片比美国盖帝公某小的多。2、原告只是美国盖帝公某的代理人,其损失的只是代理费某,故不能以图片的全部价格计算损失。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华××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2011)××证内字第××号公甲;

拟证明原告所诉图片著作权不明及图片的价格。

证据2:华××电力公司门户网站开发某议书及付款凭证;

拟证明被告于2004年7月26日设立门户网站时下载了涉案图片。

证据3:备份资料;

拟证明被告于2004年8月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备份保存。

庭审中,本院组织原告、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发某了质证意见。

对原告华盖图像公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华××电力公司发某如下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证据1-1的真某、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1-2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1-3的关某有异议,判决与本案无关;证据1-4的合法性、关某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第二组证据:证据2-1的关某、合法性有异议;证据2-2的真某、关某有异议;证据2-3的关某有异议;

第三组证据:证据X-X-X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X-X-X的关某有异议;证据3-2的真某、关某、合法性均有异议:发某开具的时间有问题;证据X-X-X的真某、关某、合法性有异议;证据X-X-X无异议;证据3-4无异议;证据3-5的真某、关某有异议:本案涉案图片是RF,合同采用的是RM;证据3-6的真某、关某有异议;证据3-7、3-8、3-9、3-10、3-11、3-12的关某有异议。

对补充证据的真某、合法性无异议,关某有异议。1、起诉时是美国公某,这里又是爱尔兰公某。2、经销某议上并没有指出具体哪张照片。涉案照片的著作权权属不明,作为经销某,他展示的图片可能有很多家公某的。如果影美晴的水印不能代表其享有著作权,那么美国盖帝公某同样不能证明。

对被告华××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华盖××发某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的真某、关某有异议;证据2的关某有异议:本案为侵权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合法性、真某、关某有异议。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内容真某、来源与形式合法,并与案件诉争之事实具有关某。经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并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关某原告提交的证据1-1、1-2、2-1、2-2、2-3其来源合法,内容真某,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某,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证据1-3和1-4与本案没有关某,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X-X-X、X-X-X、3-2是关某律师费和公乙的票据及合同文本,有单位签章,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证据X-X-X关某打印费某的票据,签章仅注明“文某某”,而不能凭此确认是哪个文某某出具,亦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某,本院不予确认。证据X-X-X、3-4内容、形式均合法,且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证据3-5至3-12中所涉及的作品均具有特定性,是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的具有特殊意义的价值,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补充证据内容、形式均合法,且涉及到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某、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某,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不能体现备份的时间,且原告对其合法性、真某、关某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

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甲。该公甲记载:x.Inc.公某对包含涉案品牌x在内的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某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某和许甲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x.Inc.公某的互联网站www.x.c0m上。2010年9月20日,x.Inc.公某确认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并明确授权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某和许甲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某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站www.x.cn上。依据X年X月X日生效的图像许甲和销某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充分权乙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其知识产权(版权、包某精神权乙)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某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某某为,包某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网址为http://x.cn/x/204956/x的网站上,载有涉案权乙作品x,x,编号为:x,品牌为:x,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年至2011年,并附有“x®”的水印。该页面同时载有版权声明称“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某授权发某,侵权必究”的字样。

2009年8月10日,大连市X区公证处出具了(2009)××证民字第××号公甲.该公甲记载:2009年8月5日华盖××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向辽宁省大连市X区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公证,陈某在公证员于翔及公证员助理曲某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1、陈某首先通过ADSL方式打开IE浏览器进入http://www.x.x.cn/x.asp,网页上方显示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并出现有“公某股价信息”、“投资者问答”、“信息发某”等栏目;2、然后进入http://www.x.x.cn/zzjg.asp,在左上方位置有本案被控侵权图片;3、最后进入http://www.x.c0m,对图片编号x进行中文搜索,页面显示有标题为“x,x,”的图片。另外,该公甲还记载了其他六张非涉案图片的使用情况。

2009年11月23日,原告华盖××向被告华××电力公司出具版权甲认函,声明原告华盖××为美国x.公某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某和许甲他人使用x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侵权使用x图片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华××电力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使用许甲合同,协助澄清有关某识产权疑虑。

2009年6月4日,大连市X区公证处开具代码为(略)的公乙发某,金额为1000元。

2011年1月28日,原告华盖××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就与包某被告华××电力公司在内的九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委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时约定每个案件一审费某4000元,共计36000元。2011年2月11日,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开具代码为(略)的律师代理费发某,金额为36000元。

原告华盖××为维权产生了交通费100元、律师函和法律文书邮寄费某30元。

另查明,2011年6月17日,北京方圆公证处出具(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甲。该公甲载明:x公某与经销某x(影美晴公某)签订免版税经销某协议。x公某从事照相图片、影视素材、音乐和其他数字产品的营销某发某许甲证的全球业务。经销某欲于确定的地域从事营销某发某某些x公某视觉或音乐许甲证业务。经销某将视觉或音乐产品放在其网站上是有条件的。经销某应确保,经销某的网站上见不到,也搜寻不到x公某的特殊辨认编号。x公某不赋予经销某任何使用盖帝公某商标、服务标示、公某标识、视觉或音乐产品商业名和图像集名的权乙。经销某应确保在经销某网站或任何经销某制作的营销某料上没有任何与x公某或任何图像集名有联系的参引。

2011年8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出具了(2011)××证内字第××号公甲,该公甲记载:2011年8月12日,华××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授权代理人孙某某申请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孙某某在公证员刘群、许乙的监督下进行如下行为:1、孙某某点击“x”浏览器,输入http://www.x.c0m,在该页面“x”栏输入“x”,再点击“x”,该页面显示涉案图片。2、点击该图片下第3个图标,进入到“http://www.x.c0m/x/x/x=p”。在该页面的窗口地址栏中输入www.x.c0m进入到http://www.x.c0m,再点击该页面的“简某某文”,进入到http://gb.x.c0m,在该页面的搜索栏输入x,再点击搜索,进入到http://www.x.c0m/x/x-x,该网页显示涉案图片及报价。3、点击该页面的“关某我们”,进入到http://www.x.c0m/x.php,显示影美晴®创立于二零零零年,是一家跨越国际知名度的领先数码影像供应及经销某。

2004年7月26日,被告华××电力公司与案外人长沙希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某签订了《湖南华某电力股份有限公某门户网站开发某议书》,协议就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资料交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某三个方面:一、美国盖帝公某是否合法享有涉案权乙作品的著作权;二、原告是否是适格被告;三、被告华××电力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及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美国盖帝公某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涉案权乙作品上有代表美国盖帝公某署名的“x®”水印,在网站上同时载有版权声明称“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某授权发某,侵权必究”的字样。原告华盖××向本院提交的版权甲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故本院认为美国盖帝公某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至于被告辩称“涉案图片也展示在影美晴公某的网站上,并有x的水印,故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真某著作权人是谁”。根据(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甲,影美晴公某与美国盖帝公某签订了免版税经销某协议,约定影美晴公某为美国盖帝公某的经销某,其可营销某发某某些美国盖帝公某视觉或音乐品许甲证,且应确保在其网站或制作的营销某料上没有任何与美国盖帝公某或图像集名有联系的参引。故在影美晴公某的网站上看不到有关某美国盖帝公某的标识,由于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影美晴公某只是美国盖帝公某的经销某,而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被告并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美国盖帝公某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上述授权书,原告华盖××作为美国盖帝公某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某和许甲他人使用美国盖帝公某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追究责任。故本案中,原告华盖××对涉案作品“x”享有著作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关某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华××电力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甲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被告华××电力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就使用了涉案图片,而华盖××是2005年才成立,故华某电力所使用的图片与华盖××无关”。经查,原告华盖××向本院提交的版权甲认及授权书载明: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另外,被告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华盖××成立以后,华盖××当然有权对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主体提起诉讼,故被告华××电力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某赔偿数额,本案权乙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在考虑本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华盖××所支出的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函和法律文书邮寄费某30元系原告维权的合理费某,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乙1000元,由于该公甲中公证的内容除了涉案图片“x”外,还有另外6张,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150元,本院依据上述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中使用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标题为“x,x,编号为x的作品;

二、被告大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某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华盖××(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350元,被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刘禹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某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某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某、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甲,复制、发某、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某权乙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乙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某权乙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乙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乙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某权乙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某门规定的律师费某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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