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张某给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某生活困难补助款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且已外出打工,去向不详,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宁

执行员徐智伟

执行员郭淼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